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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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有风险,跳槽需谨慎
 
2019-08-06 08:29:08   杭州网

每日商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杭州的人才净流入率甚至一度稳居在全国首位。人才的不断涌入,势必会出现大量的离职人员与跳槽人员。但对于员工、特别是在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员工而言,离职绝没有“提前30日通知”那么简单,跳槽也不是只有“工资翻一番”那样美好。

2017年6月,刚毕业的周某与滨江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在公司技术部门担任开发岗位。此外,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周某还与公司另行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营业利益及维持甲方的竞争优势,乙方在受聘期间及符合本协议竞业禁止期限内均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如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应向甲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2019年1月份,周某从该公司离职并跳槽到余杭区一家企业。离职后,科技公司一直按月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后发现周某跳槽的新企业与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存在竞争关系。于是,科技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向其支付20万元违约金。周某抗辩称,其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但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并不了解合同中“竞业禁止”的具体含义,且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仲裁委审理之后认定,周某已经与科技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离职后仍从原公司领取经济补偿,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其离职后立刻跳槽到与原公司业务相同、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构成违约。但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周某在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过错程度及科技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水平等因素,酌定周某向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虽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但其若违反了合同约定,仍要向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不仅要在入职时仔细审阅合同内容、离职时妥善办理各项手续,还需要在跳槽时擦亮双眼、瞅准时机,以免因违反竞业限制等约定而赔偿,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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