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消费警示
甘肃平凉:建议消费者要做“四种人”
 
2021-03-16 08:53:33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兰州讯(张步有 记者徐文智)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崆峒区消费者协会针对近年来投诉热点,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

购物消费要做“明白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应充分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特殊规定除外),留意权威部门发布的商品质量检测信息,对已经公示的不合格的商品需谨慎购买。

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要做“懂行人”。在选购商品时,应主动查看产品及包装上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具有3C认证标志、警示标志、说明书、合格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产品所属的安全类别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特别是要全面了解商家关于“三包”期限、兑现措施等方面的内容;选择售后服务好的商品,可以从维修时间、维修成本、服务态度等各个方面衡量各类商品;要认真查看商标标志以及商品包装等内容,假冒伪劣商品往往采用与名优商品相仿或相近似的名号或包装,应仔细辨别,谨防鱼目混珠。

购物之后要做“细心人”。很多消费者在消费过后不索要票据,不注重保存消费证据,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常常因没有真凭实据而导致维权失败,所以保存消费证据非常重要,应保留的证据主要有购物票据、发票、服务合同或单据、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发生消费纠纷或涉嫌商品质量安全、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时,应尽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权益受损敢做“较真人”。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敢做“较真人”,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主体与行为。消费者可以采取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步有 徐文智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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