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这天,小李收到汪某添加微信好友的申请,其自称是小李的朋友张某介绍,于是小李便通过了汪某的好友申请。经过一段时间的微信聊天,汪某向小李借款500元,小李觉得金额不大,便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汪某。此后,汪某频频以急需为由,向小李借款,前前后后共50多笔,合计67000元。这时小李感觉不对,遂要求汪某过来见个面,但汪某屡屡借口推托,最后不再回复小李微信。 在此期间,两人从未见过面,小李既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也没有对方的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甚至不确定对方的真实姓名,小李通过向张某了解亦无果。那么,小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子对此作出了解答。 律师说法: 律师查阅了小李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发现汪某向小李借款有以下几种接收借款的途径:直接通过微信转账至汪某微信账号;根据汪某指示通过微信转账至张某微信账号;根据汪某指示通过支付宝转账至一陌生支付宝账号;根据汪某指示通过微信转账至张某支付宝账号。根据小李与汪某的聊天内容可见,案涉转账金额均有汪某微信确认借款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电子数据属于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进一步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小李提供的微信记录完整,内容明确,结合各笔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小李与该微信账号主体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且小李已经依约提供借款款项。 那么问题来了,小李该如何确定并查询该微信账号主体呢? 小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确定该微信账号是否系汪某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打开微信——我——支付——钱包——账单——点击对应的付款记录——点击申请转账电子凭证——提交申请——输入对方姓名并提交——回到微信聊天界面——点击微信支付通知——点击详情——下载转账电子凭证。 根据转账电子凭证显示,收款方微信号对应的姓名确为汪某。确定姓名后,小李如何查询汪某的实名认证信息呢?一般来说,程序如下:向管辖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至腾讯总部调取该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到相关派出所凭身份证号调取对应户籍信息——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一要保存原始记录,二应当提前确定该微信号是否系对方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否则该微信证据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