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上旬,凉山州消委会连续收到了两位消费者对西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强制搭售的消费投诉。
消费者杨先生和张女士反映,他们分别于2014年10月26日和11月12日在该公司订购了一台某品牌的裸车。“在订购该车辆时,明确告知了商家,订购的是裸车的价格,不需要另外再加价的任何附件,商家满口应承,这才签了购车合同,并预付了2万元定金。在接到商家电话通知于2015年1月1日去提车时,并未提及脚踏板一事。”两位消费如约到达4s店提车时,却被告知:因为所到车辆上随机安装了双侧脚踏板,需另付双侧脚踏板的钱6500元整,否则不予提车。杨先生与商家协商未果,他认为商家的强制购买行为不合理更不合法,拒绝提车。张女士因家住会理县,是专程前往西昌提车,无奈被迫多付了6500元脚踏板附件的钱,当日将车提走。但两位消费者对商家的这种销售行为均感到愤怒,遂先后到州消委会投诉。
州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商家解释说:“这款汽车的踏板是厂家随机安装的,同一批车辆到货后,见其车辆才知有无踏板,如消费者坚持要裸车,有两个方案:1、如果消费者不介意卸下踏板后影响汽车整体外观,我们可以卸下踏板,无需再付6500元,即可领走预定车辆。2、我们会及时反馈情况给厂家,重新发没有踏板的裸车运往西昌。如果这样,4s店不能保证按合同三个月内交货,具体到货时间我们也无法确定。”
因消费者杨先生并未提车,经州消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商家按合同时间要求重新发货,即1月26日以前商家应按杨先生定制车辆的要求交车。
而家在会理的张女士,虽对商家的销售行为不满,因车已提走,完成了交易行为,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对“随机”附加脚踏板未事先告知表示歉意,并赠送了张女士一张原装全包围脚垫以示道歉,双方和解。
《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凉山州消委会认为,从这两款规定可以看出,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未尽到一个经营者的义务。(林炬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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