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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发布警示 提倡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 | | |
2015-09-30 09:38:20 杭州网 | | |
9月28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倡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
近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多件消费者投诉,称在购物过程中,受到经营者不同程度的辱骂、搜身等行为,自身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同时,《消法》第五十条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还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临近国庆节,又到了消费者购物、旅游的高峰期,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生争执,应冷静思考,最大程度掌握证据并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反映,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太原市消费者协会也特别警示经营者,应诚信经商、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营造合理、有秩序的消费环境。 | |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记者冯铁飞 编辑:陈俊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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