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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事故中的受害人该向谁追究责任?
 
2015-10-30 10:09:30   杭州网

主持人:叶根琴

今年夏天,外地一商业场所,一名女子在乘坐手扶电梯时被卷入电梯内当场死亡。除了关注扶梯质量安全问题,我们还可以追问,受害人一方应当向谁追究责任?

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报告认定,造成这起事故原因有三:一是该扶梯前沿板与第一个盖板之间的连接松动,扶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二是该商业场所未落实扶梯安全监管工作,未对员工进行扶梯事故应急培训,以致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关停扶梯;三是负责维修的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量体系运行不规范,维保记录填写不全,未尽维护保养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电梯公司生产的扶梯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扶梯本身存在的缺陷造成扶梯伤亡事故,故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百货商场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场所本身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明显的危险和警示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本案中,事发的商业场所在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疏漏,对员工缺少电梯应急培训和演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故受害人可向商业场所要求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时,由于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维护保养单位承担责任。本案中,商业场所将维护保养工作委托给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而该公司质量体系运行不够规范,维保记录填写不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事件中,事发的商业场所、电梯公司以及维修公司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上述三家单位要求赔偿。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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