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的一瓶9335元的洋酒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长沙一消费者将售卖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9335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93350元。11月4日,拿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消费者给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打来电话,告知其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今年4月19日,长沙消费者肖宪辉到购玖(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奥克斯店(以下简称购玖公司)购买了一瓶拉菲酒(2002),价格为9335元。肖宪辉发现,该拉菲酒既无中文标签也无中文说明书,他认为该销售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向购玖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肖宪辉一纸诉状将购玖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购玖公司退还购酒价款9335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93350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购玖公司对原告肖宪辉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认为原告作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获得十倍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明确界定,被告以一个非法定之主体概念来否定原告的消费者主体资格,于法有悖,其抗辩主张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产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问题,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拉菲红酒既无中文标签也无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标准。被告则认为,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不能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列明,其中就有“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示、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产品作为进口红酒,其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因此,涉案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据此,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作出判决,购玖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9335元,并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3350元。
记者余知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