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郑炜)“标注有效期的消费券,过了期就真的如同废纸了吗?”近日,周先生致电与本报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表示,手里的两张“过期”自助餐券让他很是心烦,“商家说,不能确认餐券的购买途径,无法处理。”
那么,能让过期券“复活”吗?记者与消费者、商家以及律师、消保委相关人员面对面,大家再来说说“有效期”的事。
等值于现金的餐券 过期作废不合理
记者:什么时候买的消费券?
消费者周先生(以下简称“周”):去年8月,我买了6张芭菲盛宴的自助晚餐券,券面注明有效期至今年1月31日。我按原价198元/张购入,共花费1188元,当时以公司名义开了发票。
记者:手头还有几张?
周:其中的4张券,买来后就送给朋友了,现在剩下两张,总面值396元。
记者:在你投诉前,发生过什么事?
周:今年2月,我想到还有券,就持券去餐厅吃饭,工作人员认为券已经过期,不能用,那次我以现金结账。后来我听说包括餐券之类的消费券没有过期一说,于是今年5月和8月,我分别电话联系店里,希望能继续持券消费,但均被店方拒绝。
记者:店方有什么解释?
周:他们说售券的途径有好多种,有赠券有团购券,不能确认我的券从哪里来,已过期的券不能继续使用。
记者:你有什么要求?
周:券一直放在我车里,每每看到它们,就觉得烦心。等值于现金的餐券,怎么还会过期作废?不合理。我要退券,折价退现也能接受。
无法查明消费券购买途径 持券消费者请留意有效期 不能如期使用可预约延期
记者:这位周先生的事,你们知道吗?
该餐厅朱姓负责人(以下简称“朱”):知道的。之前我也和周先生解释过了。
记者:为什么不能确认来由?
朱:我们发售自助餐券的途径比较多,有赠券也有合作机构发售的团购券,有电子券也有纸质券。餐券的有效期为半年,店里的电脑系统针对相应券号有备案。而周先生的券据说是去年买的,距今一年多,由于系统定期清零和升级,所以我们现在无法根据券号查明消费者所持餐券的购买途径。
记者:周先生有发票,难道不能凭发票确认吗?
朱:周先生的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不能直接说明这张券就是周先生自己买的,毕竟券号档案没有了。作为商家,我们也有顾虑,有些网络卖家也在转售我们的餐券,但那些很有可能是伪造的。
记者:你们现在打算如何处理此事?
朱:我们这家店开业三年多了,在周先生的投诉之前,我们店里有关餐券的投诉记录为零。作为连锁企业,出于为消费者考虑的角度,并报经总部批准,我们决定让其中的一张过期券复活,也就是说,周先生手头的两张券可以抵作一张使用。不过在这里,我也想提醒顾客,我们每卖出一张券都和顾客清楚讲明,请注意券的有效期。难免顾客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可能导致券过期,我们也会尽力满足顾客要求。如果顾客发现有效期临近而又不能马上使用时,可以电话联系我们说明情况,我们也会视实际情况延长餐券的有效期。
请按需购入消费券 保留购买凭证和留意有效期
餐券“2变1”?最终,周先生接受了该餐厅提出的解决方案,餐厅方面已记录下周先生所持餐券券号,方便周先生届时持券消费。
针对过期消费券的投诉,近来本报也多次受理,券类包括家政抵用券、月饼或湖蟹提货券、游乐场消费券等。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夏谨言律师认为,消费券通常分为购买和无偿赠送两种类型。
如果是消费者通过现金方式购买的这种预付性消费券到期,商家应延期使用或退还现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是消费者有偿购买的消费券,那么消费券就相当于一张“简易合同”,消费者已经提前付费,商家不能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其使用。
如是商家完全无偿免费赠送的,到期可以作废。
律师认为,过期的有价票据若要求商家退款并不太现实,毕竟是消费者违约在先,但如果一过期就完全失效的话,对消费者而言也不公平。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试着和商家沟通协商,而商家应当在过期后适当延长一定时间,允许消费者以一定的折扣来使用这些有价票据。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遇到此类纠纷,消费者求助消保部门,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消费者没有因为过期券给商家造成明显损失的,应给与全额退款或延期使用;也可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如果选择延期,有些服务型消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价差。
同时,为了防范消费风险,消保委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消费券时,一定要注意有效期,留存有效购买凭证,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应按需购买,并且谨慎购买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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