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重庆百事达”欺诈销售 车主获赔31.5万元 | | | |
| 2016-01-11 09:50:31 杭州网 | | | |
重庆万州区消费者卢先生以比市价低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质损车,经销商重庆百事达华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事达公司)告知,该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了小擦挂,只有3个部位受损。卢先生后来才知道该车有10多个部位受损,是因操作不当而滑入路边地沟。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重庆百事达公司构成欺诈销售,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重庆百事达公司按《消法》“退一赔三”条款,赔偿卢先生购车款31.5万元。
原告卢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14年5月1日,到重庆百事达公司选购东风雪铁龙c4l时,销售人员主动推销了一辆同样车型、但在运输途中外部受了点小擦挂的新车,售价为10.5万元,比市场价优惠了1万元。
卢先生与重庆百事达公司当场签订了《质损车购销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本车辆在我司挪车过程中致使其保险杠、叶子板及右侧两门受损,现已将受损部位全部修复并更新一扇车门……乙方(指车主卢先生)已确认知晓该车辆为质损车辆,乙方购得该辆后,不得以该车辆为质损车辆为由,提出任何异议和退换车,但可享受汽车'三包'政策。乙方如在后期发现尚未修复受损部位,由甲方免费维修。”
卢先生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故障不断,但修理厂找不出原因。2014年11月初,卢先生意外接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执法人员的电话,称该车销售中存在问题,希望他配合工商部门调查。
卢先生事后得知,重庆百事达公司一位销售人员离职后,向工商部门举报该公司在向卢先生销售该质损车时,故意隐瞒了质损车曾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涉嫌欺诈销售。
卢先生聘请律师,向重庆百事达公司讨说法,要求按《消法》规定,给予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遭到拒绝。律师通过向车辆保险公司查询得知,2013年11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滑入路边地沟,导致车辆前保险杠、前雾灯、右前日间行车灯、散热器框架、侧围外板总成(右)、倒车镜、前门玻璃、后门壳(右)、车顶内衬、前挡风玻璃、喇叭、转向横拉杆、前下摆臂(左、右)、前减震器(右)、前围下横梁、右前横梁臂、天窗底座等部位受损,用去修理费29625元和施救费2100元,保险公司为此赔付车辆损失31725元。
卢先生认为这显然不是“小擦挂”,而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重庆百事达公司在销售时故意隐瞒了这一关键事实,涉嫌欺诈,因此于2015年1月27日,将重庆百事达公司起诉到重庆万州区法院,要求撤销与该公司签订的《质损车购销协议书》,判令该公司按《消法》“退一赔三”条款,赔偿购车款31.5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重庆百事达公司辩称,公司在销售时已将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告知了卢先生,之所以没有将受损部位全部列明,是因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卢先生对车辆受损情况是清楚的,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公司在协议中载明,如果发现有尚未修复的部位,由公司免费维修,且车辆成交价远低于市场价,公司在与卢先生交易中并无欺诈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重庆百事达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应当如实告知销售车辆的真实信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质损车购销协议书》中明确车辆是在挪车过程中受损,仅车辆保险杠、叶子板及右侧两门受损。但法院审理查明,该车受损是因操作不当滑入路边地沟,车辆受损部位诸如前雾灯、右前日间行车灯、散热器框架、侧围外板总成等,都未如实告知卢先生,且未告知受损部位的价值也明显高于已知部位受损的价值,因此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车辆受损情况与车辆价值具有直接关系,原告卢先生基于被告的不实陈述而作出购买该车的行为,据此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2015年12月14日,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卢先生将车辆返还给被告重庆百事达公司,被告则返还给卢先生购车款10.5万元;被告赔偿卢先生3倍购车款31.5万元。 | | |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刘文新 编辑:陈俊男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