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近几年来预付费式消费在各行各业中悄然兴起,但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彭州市消费者协会、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消费投诉中发现预付费式消费主要存在以下消费陷阱:
1、经营者不明确告知相关事项,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2、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一致,只谈优惠不谈限制,涉嫌虚假宣传;
3、商家变更经营者或者迁址、歇业、停业等不提前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预付费卡而造成损失;
4、预付费卡遗失后,商家不予免费补卡或者不予补卡,导致消费者的损失无法挽回;
5、剩余金额不退还消费者。
案例一、最终解释权
张先生购买的预付费洗车卡,在春节前持所办会员卡到汽车美容店洗车,谁知道车洗完后,工作人员在他的洗车卡上划了两个钩,告诉他平时洗一次是按10块钱算的划一个钩,因马上就要过年了,洗车涨到20块钱,所以就划两个钩,张先生很奇怪,办了卡怎么能够随便涨价呢,他不服气,对方就指着洗车卡上的说明告诉他,本店对会员卡有最终解释权,节日期间洗车按照新规定执行办理。这种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免除自身的义务的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在社会公理上站不住脚。
案例二:办完卡后商家转让店铺或是买卡容易退卡难
家住彭州市天彭镇国色天香的马女士2月22日来到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监管所投诉称:她于2014年8月4日在彭州市天彭镇某恒温游泳健康中心预交300元欲接受15次游泳服务,同时办理了vip会员卡。在该会员卡使用注意事项第2条注明了“为提高健身积极性,办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卡,否则,15天后自动开卡”等内容,而未对使用期限进行明确告知。2016年2月19日,马女士到该店进行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店已经更换老板,且此卡已经过期,不能享受游泳服务。经多次与其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便投诉到该所。
接此投诉后,该所调解人员对该店更换老板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经调查证实消费者所诉属实,但被投诉人认为:前任老板与马女士的约定和他无关,拒不处理马女士的问题。调解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按照《消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之规定,被投诉人实际上承受了该店前任老板在该店经营方面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因此被投诉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经反复调解,被投诉人最终同意如下调解协议:一是将马女士的vip卡立即更换为新卡,在60天内按vip会员价格(20元/次)享受15次游泳服务;二是为了提高消费速度,马女士的卡可同时让他人享受,尽量避免在60日内不能消费完毕的现象发生。
案例三:低价诱使消费者办卡,持卡消费时设置障碍
汪小姐到美甲店美甲时服务员游说办卡才合算,有卡10元一次,不办卡要20元,你看办卡多合适,在这种游说之下,汪小姐一次性交了600块钱,这样她每次美甲就能享受到5折优惠,汪小姐觉得自己经常美甲,办了这张卡还是很划算的,原来要20元,现在只要10元,打了一个对折。可是没有想到,汪小姐第二次消费的时候就遭遇了这样的待遇,你要在上面画花吗?加钱,要镶钻吗?加钱,要好的指甲油吗?还得加钱。汪小姐就很惊讶,不是说好了这些都是打完折以后直接从卡里面扣吗?他说你的会员卡只是做基础性的护理,如果在这个基础上面画花或者镶钻都是要单加钱的,汪小姐还想继续使用这张卡,无赖只好降低要求。
办这种预付费消费卡是为了能享受更多优惠的价格,如果办了卡以后消费者还不停的遭遇各种各样的收费,那一定会有一种上了贼船的感觉。象这种先用低价来诱使消费者办卡,办了卡以后持卡消费时设置种种障碍,这种情况,商家已涉嫌欺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的这种花言巧语所诱导。
为了避免预付费式消费纠纷的发生,彭州工商12315、彭州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各种预付费消费卡时,要注意以下四点:
1、办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经营规范,信誉度较好的商家;
2、应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量购买预付费消费卡,不要轻信广告宣传,更不要贪图便宜大量购买;
3、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签订书面协议,以防后患;
4、在办理预付费手续时,要看清合同条款内容,对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疑义,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5、保管好各种合同、协议、票据等,一旦权益受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