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本报调解 商家已退回该笔费用
6月17日,本报报道了一则有关租房中介的投诉新闻——消费者雷先生因“租房”与我爱我家起纠纷,经本报维权记者调解,雷先生如愿拿回部分押金。
本以为此事已告一段落,没想到,前天,雷先生再次致电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称:“房子已转租,剩余押金800多元已到账。但是我爱我家发来的扣款明细中,有一项‘换锁费155元’的扣款,让我有些疑惑。”
事件回放:
今年3月5日,消费者雷先生在我爱我家的牵线搭桥下,租了凤凰山脚路附近的一套公寓,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从3月5日算起。
入住后第二个月,雷先生向我爱我家提出退租,但迟迟没有与我爱我家门店签转租协议,一拖就是个把月。
6月3日,拖欠一个月房租的雷先生发现自家门锁被换,无奈之下,雷先生前往我爱我家门店补交房租,并签了转租协议。
搬家后多日,房子仍没有转租成功,而3000元押金却按日被扣,雷先生认为我爱我家故意拖延转租。6月13日,雷先生联系本报寻求帮助。
在本报维权记者的多方协调沟通下,6月17日,雷先生告诉记者:“押金已退。”
消费者说
155元“换锁费”付得有些冤枉
雷先生:贵报出面调解后,6月17日,我爱我家工作人员告诉我,房子已转租,3000元押金扣除各项转租费用后还剩800多元,已转到我的账户。随后,工作人员发来扣款明细,大多合理,但其中一项“换锁费155元”让我很疑惑。
“换锁”这件事本身就是商家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行动的,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我觉得商家收取“换锁费”不合理,希望能退还给我。
商家说
“换锁”是无奈之举,但符合合同规定
(就雷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我爱我家鼓楼店房屋经纪人小许)
小许:剩余的800多元押金已退给雷先生,在扣款中确有“换锁费155元”。换锁是由我们公司内部的维修师傅上门完成的,上门费就要30元,加上新锁的成本,共155元。
租房合同上有规定,房租要提前交,租客拖欠房租两周即为违约,违约后房租、押金都不退。合同上也规定,如果租客拖欠房租超过一个月,我们可以换门锁,换锁费用也应由租客承担。
雷先生拖欠房租期间,我们多次联系提醒他,但是他总是拖着没有前来,换门锁是无奈之举。之前我们也没遇到过这类情况,这也是我们第一次换门锁。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我爱我家鼓楼店负责人刘先生)
刘先生:租客交房租,一般要提前15天,而雷先生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租,还拖欠超过半个月,按照合同约定,我们有权中途收回房子。在多次通知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决定“换锁”,目的也是让他尽快交房租。
既然雷先生认为收取“换锁费”不合理,我会就此事向公司反映,争取处理。
(下午5点30分,刘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决定退还‘换锁费’155元给雷先生。”对此,雷先生表示接受。)
消保委说:消费者拖欠房租不应该
但中介公司“换锁”不讲人情
杭州市消保委副秘书长陈杭:合同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在公平、正义下的契约自由,只要是双方约定的合理条款,都有义务遵守。就此事而言,租客有义务按时交房租,而商家也应妥善处理。消费者拖欠房租,商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例如扣押金等,但擅自换门锁,显然是不够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为防止类似案例发生,建议租房中介公司和消费者签约时,可以让消费者设定担保人,如父母、朋友等,如果消费者拖欠房租,可以联系担保人解决。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林兵:在签订商业合同时,商家有义务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告知消费者。在这一案例中,如果雷先生在签订合同前对“拖欠房租即视为违约并换锁”的约定条款知情并认可,那么如果商家的“换锁”行为没有侵犯雷先生的个人隐私或财物安全,也不算过分,155元的换锁费也可视为合理。
作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考虑,在知情且自愿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违约,遇到特殊情况也应以协商为主,理性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