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简便易行的维权方式
2015年9月23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渭源路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方王先生陈述,2014年11月10日,广场南路45号兰州悠采食品店内,营业员向上门顾客介绍说:“店内正在搞活动,办理会员卡充值可以享受优惠,最低充值金额500元。”王先生的家人正巧进店,于是办理了会员卡,充值500元,当日进行了少量消费,卡中留有400多元。会员卡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王先生一家不经常路过兰州悠采食品店,直至2015年4月12日,王先生打算去店内消费时,才发现店铺不在了!
王先生拨打12315投诉后,辖地工商所建议消费者走司法程序。王先生将兰州悠采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法人代表宋某告上法庭,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退还2014年11月10日为会员卡所充值的500元和一年的定期利息,并赔偿3倍卡内金额,共计1500元。
该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兰州中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宋某闭店后未电话通知如何后续消费,也未张贴公告,且宋某关店时间距离王先生办卡时间仅隔10天,在明知即将关闭店面的情况下未将此实际情况告知,误导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审查,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为了这场官司,王先生历经7个月耗时费力。
“就为几百元让我去打一场官司,我觉得一般人都不愿意,就当丢了算了。”谈及如何维权,兰州市民关昊觉得正是维权成本高昂,才导致大家在维权的时候,顾虑重重,裹足不前。而众多的消费者更期待简单易行的维权方式。
风险保险保证金制度可效仿
解决乱象,重在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现有的制度中,对于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规定,多要求为企业法人,而对于合伙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则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显然,应制定关于预付式消费登记发行的法律制度,将企业法人和合伙组织、个体经营者都包括在内,对于不同的企业规模设置不同的发行标准。
其次,应该建立真正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由监管机构对发行商家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决定风险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从而增强预付卡的信用基础,在商家破产、跑路时,降低消费者的损失。
最后,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在预付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商家拥有主导权,在双方约定上,商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因此,主管部门可以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示范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的话,起码消费者不会在合同上吃亏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厦门钱账物“三分立”监管模式可仿效
如果商家挪用资金或者经营亏损抑或倒闭,导致消费者手中大量的消费卡无法兑现怎么办?“厦门模式”可供借鉴。
早在2010年,厦门市贸发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中心支行、银监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通知》,商家被要求在银行担保、第三方监管两种方案中“二选一”对售券(卡)资金进行管理。一旦发生意外,可通过银行担保和银行托管账户资金,对持券(卡)人进行偿还。其次,商家发售购物券(卡)必须在贸发局备案,在工商局网站公示。
公司管物、银联管账、银行管钱,实现了钱、账、物的“三权分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有这样的模式给消费者撑腰,消费者不用担心预付的钱打水漂了。
本报综合新华社、兰州晨报、南京晨报报道(图片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