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颁布实施一周年了,回顾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规定可谓明确到位,10岁以下儿童不得做代言、明星自己不用不得代言、互联网广告不能一键关闭可罚3万元、没有专业数据的广告不得出现、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不许代言、极限用语处罚二十万元起步……
对于虚假广告泛滥的现象,新《广告法》从内涵到外延对虚假广告做出了全面定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首先定义了虚假广告的内涵,即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紧接着第二款定义了虚假广告的外延,包括: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其他情形。虚假广告的外延除了四条明确范围外,还有一个“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也为监管部门判断广告是否“打擦边球”留出了空间。
新《广告法》还加重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1)提高罚款额度:对广告主的罚款提高至广告费用3至5倍,并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罚款人民币20万至100万;(2)新增广告主累积违法的加重处罚:2年内3次以上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5至10倍罚款,并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罚款人民币100万至2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新增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处罚: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罚款和情节同广告主,同时监管机关在累积或严重违法时可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新《广告法》颁布一年来,各级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就是这样严厉的法律和严格的查处下,还是有一些商家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继续用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