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对消费者针对电商、平台等价格举报问题的具体管辖责任进行了明确。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规第四条规定,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新规规定,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发送电子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说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新规对平台提出了约束: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规规定,消费者单独提出的价格投诉,由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无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