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是同学,今年上半年股市行情很好,张某除了投入自己的所有积蓄外,还找王某借了5万元进行股票交易。由于两人是多年好友,王某并未要求张某写借条,张某说等股票翻倍就还。但是后来股市大跌,张某损失惨重。后凑巧王某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便要求张某还钱。张某先是说自己损失惨重等回本再还,王某多次催促后张某便不耐烦了,说:“你再这么催我就不还你钱了,反正借条也没有,你凭什么让我还钱?我哪儿借你钱了!”
王某没想到张某竟是这样一个人,不过张某的话让他不禁担心起来:“对啊,自己没有让他写借条,打官司都没有证据啊!这可如何是好?”王某就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处理这件事。
律师首先确认了王某借钱给张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由银行出具转账凭证,那么王某交付5万元给张某这一事实是可以确认的。其次就是借款合同(借条)问题,王某没有要求张某写借条,如何证明交付的5万元是王某借款给张某呢?律师提示王某可以自己取得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录音即属于视听资料。
王某为取得证据,特意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愿意好好商量,甚至给张某宽限还款日期,在通话中特意把借款给张某、借款给张某的原因、时间等都叙述了一遍,张某在电话中认可了这些内容。王某在通话的同时录了音,该通话录音就是一份视听资料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电话录音可以明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而且是在彼此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不是窃听,是双方共同知晓的内容,录音只是将通话内容固定),并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王某借款5万元给张某”均有表态,加上有银行的转账凭证佐证,可清楚地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且录音是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证据以及法院判决的依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王某便无法抵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