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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调查与分析
 
2016-12-07 09:32:53   杭州网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食品安全犯罪仍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为提升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打击成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源头,笔者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类案件存在的原因及特点,探索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2009年至2016年5月,路桥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17件24人,审结16件23人。其中,2009年1件2人,2011年1件2人,2012年2件3人,2013年5件6人,2014年2件3人,2016年6件8人,案件数量总体呈明显上升趋势。

(一)犯罪形式类同,表现形式多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行为人均采用向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方式,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包括违规使用氢氧化钠制造“毒牛百叶”1件,使用6-苄基腺嘌呤制作“毒豆芽”1件,使用硫酸铜制造 “毒皮蛋”6件,使用碱性橙2浸泡“毒鲛鲛鱼”9件。

(二)犯罪地点较为集中,犯罪主体具有代表性

上列审结的16件案件,其中“毒皮蛋”案件发生在2012年年底到2013年年初,犯罪地点为同一城镇,“毒鲛鲛鱼”案件发生在2016年,犯罪地点为同一农贸市场。犯罪人员凡有同案均为夫妻关系,小学以下文化占95.8%,无一人有前科劣迹,且多为无经营证照的个体劳动者。表明该类案件具有连发性,犯罪人员文化水平低,多属于初犯和偶犯。

(三)刑罚相对不高,缓刑适用率低

从适用程序及判决情况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87.5%;判处的最高刑罚为二年,最低刑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占75%,均并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仅1件,无一件上诉,可见该类案件犯罪人员认罪伏法居多,且对缓刑的适用严格控制。

(四)社会关注度高,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难度大

近期该院以审结的“毒鲛鲛鱼”案为例,通过微信进行普法宣传,阅读率达到13余万,且微信留言中对于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70%以上的网友认为判决过轻,不利于惩治犯罪,10%的网友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应判处死刑,以此可见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关心。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存在的原因

(一)食品生产销售人员逐利心理驱使

食品生产销售人员多为个体劳动者,文化水平低,虽然认识对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但对该行为应承担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他人健康与不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规添加物质。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缺失

一方面,由于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方法及违规添加后的表现形态都不甚了解,使得消费者对食品是否添加食品添加剂、是否合理添加食品添加剂难以辨别。另一方面,消费者对自身健康重视程度不够,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在明知食品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的情况下,认为是食品本身需要,认为对身体危害不大,仍予以消费。

(三)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

从审结的案件中可知,违法行为人获取禁用添加剂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向厂家直接购买,另一个是向其他持有者借用或购买,但无不显示禁用添加剂的获取易如反掌,可见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犯罪案件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审结的16起案件中,从开始生产销售到案发持续时间从几天到几年不等,超过1年的占50%以上,究其原因其一是部分犯罪地点较为隐蔽,难以发现,其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相互推诿,出现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现象。

三、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犯罪事实认定困难,影响定罪量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要求犯罪主体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下,一方面不了解国家规定的不能添加物质的学术名称,仅知道该物质的俗名,无法一一对应,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行业习惯导致行为人忽略该物质的有毒有害性质,再者该类案件证据取证困难,往往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供述认定具有明知的故意。犯罪金额是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同样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由于犯罪主体大多为小商小贩,对业务情况一般没有正规记录,侦查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难以查实,多数案件只能根据被告人供述或者消费者的证言,结合查扣的数量进行来认定,而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轻,消费者查找难度高,从而一些案件量刑相对偏轻。

(二)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完整,影响案件认定

由于很多犯罪者是流动生产、跨地域作案,在甲地生产,在乙地、丙地销售,甚至通过网络销售,调查取证和抓获较为困难。加之食品安全犯罪隐蔽性强、发案时间长,除非有危害结果发生,否则很难发现及有效取证。现行食品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运动式执法,多在食品造成危害后,或进入市场接到群众举报后才被发现,不利于证据的全面收集,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有限,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化的培训,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和手段不强,导致证据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

(三)食品安全标准多样化,检测、鉴定不明确,影响审判效果。

食品标准的多重并行,多部门交叉管理,可能出现按照一套标准监督检查合格的食品,按照另一套标准不合格的情况。不同标准间的差异客观上给经营带来了困惑,也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影响。因为没有明确哪些部门对哪些鉴定具有资格,也没有明确机关鉴定的统一标准,导致不同机构针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的鉴定结果,甚至相互矛盾,影响案件的认定,损害审判效果。

四、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一)要建立检查、监管长效机制由相关行政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场、商铺的有关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属于行政案件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将查处工作常规化、日常化,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生产与流通领域抽查相结合,逐步形成长效体制。同时,也要对国家禁止添加剂的流通渠道加强监管,对销售对象、数量等进行严格审查或登记,从源头上杜绝犯罪。

(二)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

通过进村入户普法,大力宣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通过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打击此类犯罪的成果,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同时利用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宣传,通报各部门查处的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从而引导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完善食品安全司法鉴定体制

食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共同研究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需要移送检测的案件范围,避免漏检,同时检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确定一批食品安全专家,通过专家对涉案食品检验意见中理化指标的分析,出具明确具体的鉴定意见,以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以便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判定。

(四)司法机关应从严把握食品安全案件

在行政执法阶段,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在司法审判阶段,要从严把握,严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对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可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行业和活动,再者可加大财产刑力度,增加被告人犯罪成本。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不断完善食品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取证能力,规范食品检测程序,依法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案件,才能推进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陈秀/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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