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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规定”属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2016-12-14 09:33:14   杭州网

“这是总部规定”、“这是公司规定”,消费者常听到商家这样说。日前,彭州一家具店将签完合同后不管订购的家具是否收到应立即支付全款,也说成是“公司总部规定”,要求消费者必须服从,结果被市场质监部门认定为霸王条款,责令立即改正。

彭州市天彭镇吴女士日前向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城东监管所投诉,称自己2016年10月25日在镇某家具店购买了一套价值1.8万元的家具,预交2000元定金,签订了家具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一个月后免费送货上门并安装,但对剩余1.6万元家具款什么时候交却未约定,也无口头告知。签订合同后,家具店立即要求她支付尾款。

吴女士认为自己连家具的一颗螺丝都没看见,凭什么交纳全款,因此拒绝支付。期间,家具店多次联系吴女士要求支付,并告诉吴女士,如果再不支付,将不予送货,且定金不予退还。家具店的“最后通牒”让吴女士着急了,便投诉到工商12315。

12315调查时,家具店称:签完合同后,不管家具是否收到,消费者就应该支付全款,这是公司总部的规定,自己不能擅自改变。并称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已告诉了消费者,但以“口头告知,无证可举”为由未提供证据。

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城东监管所认为,家具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属霸王条款。该规定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同时根据《消法》相关规定,认定家具店无论告知与否,其所谓公司规定都是无效的。

经调解,家具店同意免费上门安装完毕并经吴女士验收认可后再支付尾款。同时,调解人员又通过家具店与其公司总部负责人联系,责令其立即废除此霸王条款,公司负责人表示立即改正。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朝发 吴再林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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