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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明确惩罚性赔偿纠纷审判标准
 
2016-12-20 09:21:11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12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12月6日召开的第27次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此次会议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重点对审理惩罚性赔偿纠纷和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应当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如果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消费者以牟利为目购买的情形除外。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不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但是消费者因该瑕疵受到误导时,可以依据《消法》规定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会议还将医疗美容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早在今年3月份,江苏省高院就曾发布过相关案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时,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会议指出,经营者假一罚百、假一罚万的承诺应当受《合同法》约束。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形,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依合同赔偿,经营者主张赔偿金额过高、适当减少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处理。

    此外,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持续发展,新型交易纠纷不断涌现。对于快递服务、网络约车、信用卡消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领域,会议强调要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价值取向。网购合同中未经合理提示的管辖权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网络购物平台仅仅用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来突出显示,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而对于商业银行伪卡交易问题,持卡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持卡人自身对于银行卡被盗刷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商业银行的责任。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孙婉婉 记者薛庆元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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