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资讯
消费资讯
超过三四十米信号就失灵 无人机维修遇难题
 
2016-12-27 09:41:33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飞行器相机)走入寻常百姓家。作为一种新兴科技产品,无人机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增添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烦恼。特别是一旦因产品质量问题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后,既没有相关检测机构能判定是非,也没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排忧解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新买的无人机出问题

    今年5月19日,家住江西省抚州市的郑先生来到南昌市民德路4号的天强数码店,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大疆精灵3-4k版飞行器相机。郑先生说,店员把装有商品的箱子拿出来时,自己就发现箱子上有受潮痕迹,考虑到自己是通过该公司一徐姓负责人介绍过来购买的,也就未细想。恰逢当时正在下雨,该店客服人员仅帮忙激活注册完无人机后,就由郑先生直接带回家了,并未试飞。

    无人机买回家后,直到5月22日才开始第一次使用。在随后的飞行过程中,郑先生发现,只要飞行高度超过了三四十米,就会出现图传中断、遥控信号丢失等问题。考虑到飞行环境干扰,郑先生多次更换飞行地点,但类似问题仍经常出现。5月31日,郑先生联系天强数码店相关负责人,并于6月1日到店测试,店方也查不出问题所在。在天强数码店技术人员的要求下,郑先生将无人机返厂维修。

    今年8月份,郑先生拿到了厂家寄回来的无人机,一开始使用正常,但没过多久又是问题不断。9月3日,郑先生又一次将无人机返厂维修,至今都没有修好。厂家通过邮件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告知是飞行器云台进水导致的问题,需要支付1760元更换云台。郑先生认为云台进水不是自己造成的,但多次与天强数码店相关负责人协商未果。

    无权威机构能检测

    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和郑先生来到南昌天强数码店的大疆创新柜台,找到了天强数码店的负责人梁某。

    梁某称,郑先生购买的无人机出现问题后,店方一直是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检测。郑先生的无人机在厂家维修期间,店方还无偿借用了一部机器给他使用,并多次与厂家沟通,但厂家对于目前检测出的结果很强势,坚持认为机器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云台进水系人为因素造成。

    梁某分析说,无人机云台进水存在以下5种可能:顾客寄送厂家途中、厂家发货途中、在厂家维修期间、门店储存受潮、顾客使用时被水溅或雨淋。其中两种可能在于快递,但时过境迁无法追究快递的责任。而厂家也已给出检测报告,排除了己方责任。仅剩的两种可能,分别是销售者和顾客,但同样无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郑先生表示,自己在使用时并无任何过错,云台进水决不可能是自己所致。得知厂家检测称云台进水系人为原因后,他立即通过网上平台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深圳市消委会答复说,无人机是一种新兴产品,至今为止没有相应的权威检测中心可以给予技术上的支持,无法确定无人机云台进水问题的症结,无法组织调解。

    12月6日,记者致电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表示,郑先生所购飞行器的定损结果为设备多处进水,下壳开裂和遥控主板不良。厂家已经对该设备进行了一次免费维修。至于飞行器第二次的维修定损结果,记者通过郑先生提供的维修案例号,登录厂家官网查询后了解到,存在的问题是飞行器主控板不良、P轴电条损坏、轴电机摩擦震动大和图传板不良。

    百般无奈,郑先生向天强数码店提出,要求保修期内免费保修、延长质保期限、适当赔偿。梁某表示,进水机无法延保;早在郑先生的飞行器送厂检修时,该公司就免费提供了一台相近型号的飞行器给郑先生使用,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而且,第一次也已给予了免费维修。最终,在记者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郑先生补交1500元的差价,更换一款全新的大疆精灵3p版无人机。

    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针对郑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分别电话采访了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作春律师、赣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刘运根和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何琳。

    何琳认为,尽管无人机属于新兴科技产品,但就像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单反相机一样,只要不是用于营利,就应当属于消费品的范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郑先生购买的无人机宣称飞行高度可以达到500米,但实际飞行高度只要超过三四十米,就会出现图传丢失、遥控信号丢失等故障。消费者有权知晓其购买的无人机为何达不到其宣传效果,也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无人机。

    余作春认为,郑先生与天强数码店之间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该项交易应当适用《合同法》《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天强数码店作为卖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另外,如果销售者明知郑先生所购买的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而未予说明,则构成欺诈,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郑先生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刘运根说,郑先生购买无人机只要不用于商业盈利或者实施经营性行为,其购买无人机就属消费行为,可以作为消费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纠纷中,厂家应该在说明书中对无人机云台使用注意事项部分作出特别说明。特别是对于产品责任承担问题,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由生产者、经营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何琳提醒说,随着时代的进步,新兴科技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建议厂家在今后的设计生产过程中,重点标明云台的位置,最好将该部分做成可视性的,在说明书中详细写明云台损坏、进水等可能出现的状况;销售者在销售飞行器相机时,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部件的注意事项,明确责任和风险;消费者在选购飞行器相机等新兴科技产品时要谨慎,在确保无明显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有保障的情况下,方可放心购买。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会子 记者朱海    编辑:陈俊男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More>>  
·为网络黑灰产业“服务” 这个接码平台被...
·竞拍APP拍字画赚快钱?有人1天损失2...
·网购处方无须处方?无处方者可通过“在线...
·餐馆纸巾必点不可退?浙江一商户因此被罚...
·明年起国内航班停止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
·房地产网上营销热:有房企近半成交在线上...
·从零食手办到机票宠物 盲盒风愈刮愈烈问...
·卫生纸迎“涨价潮” 上市纸企一季度利润...
·从一车难求到“低调离场”,公共自行车怎...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市场漫步)
·集成灶安装不当消费者被炸伤 积极维权获...
·护航夏季食品安全
·夏日安心美妆 江苏南京专项整治化妆品质...
·湖北开展为期7个月的成品油专项整治
·江西开展专项检查规范食用油、蜂蜜市场秩...
·北京顺义开展电动自行车排查整治行动
·上海市消保委测试30款手持式挂烫机:美...
·江苏兴化开展“安全用妆,美丽有法—— ...
·火出圈的“文创雪糕”值得买吗?
·突围新消费 今夏“水战”再起
·4月银行理财收益迎低点 如何挑选合适的...
·一“熊”难求 跟风炒“熊”90后小心变...
·奶茶店玩起了袋泡茶 茶饮界开始流行喝“...
·童年味道火了怀旧零食 这个六一你会为情...
·新卤味登上家庭餐桌 千亿卤味市场还能怎...
·报名健康管理师培训但还未上课 500元...
·浙江将重点打击7大领域的18种违法行为...
·人民币升值 海淘比“618”还划算
·总量调控下,共享单车如何有机融入城市?...
·疫情之下,消费退费不能随便“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