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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业务中止 有线电视怎会欠费
 
2017-01-22 09:29:3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近期,江苏南京市民刘女士收到一份律师函,告知其2014年拖欠有线电视费,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补交。自己早就不在南京居住,2013年开通的有线电视也早已停掉了,怎么会拖欠费用呢?刘女士一头雾水。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

    莫名收到催费函

    2013年年初,刘女士去南京有线电视公司开通了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据她说,当时工作人员只给了一个《用户证》,并且告诉她,充值的钱用完了这项服务也就停了。刘女士看到,《用户证》的用户须知第二条规定,采用预付费方式的用户,账户金额低于0元将被中止业务。由此,在用完充的钱后,刘女士认为该项业务停止了。由于家里没人,刘女士也就没再办理有线电视服务。

    2016年11月中旬,人在外地的刘女士收到一份律师函,称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有线电视公司)的计费系统显示,其在南京市秦淮区的某房子使用的有线电视自2014年1月欠费,截至2014年11月累计拖欠收视维护费226元。南京有线电视公司曾多次以电话、上门、发催缴通知等方式催告刘女士,但刘女士却一拖再拖,拒不付费。刘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其于收函之日起7日内付清拖欠的有线电视费。

    “我是预付费用户,合同约定预付款用完了就自动中止服务,怎么会一直欠费呢?”刘女士表示不解,“我没收到过任何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发的催缴通知,况且从2014年到现在都过去两年多了,怎么现在才发律师函?”

    有线电视:

    报停才中止服务

    为了解事情原委,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前往南京有线电视公司调查。南京有线电视公司负责此事的陈姓科长表示,有线电视收费一般包括安装费和维护费。安装费是消费者最初开通时交的初装费,维护费就是消费者一旦安装有线电视,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交的维护成本,一般是按年来交,至于是预付费还是后付费,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而这些内容在《用户证》和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服务协议上都有约定。

    至于为什么两年后再发律师函,陈科长表示,交费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每年五六月份,公司就会采用报纸、电视、广播、催缴单、短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的账户没钱却还是不交费用,以前公司是欠费一年以上才会终止服务,现在是当年就会停机,如果消费者要再使用有线电视服务,还得补交之前的费用。针对长期欠费的“老赖”们,公司才会发律师函催收费用。记者提出看一下之前的催缴短信,陈科长说由于时间太久,现在已经查不到当初的记录了。

    “这些内容在协议里都写明了,消费者应当依照协议办事,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位陈科长一再强调,如果消费者不再使用有线电视,一定要来营业厅申报,向工作人员报停,否则服务不会终止。

    记者调查:

    预付费为零可中止

    调查中,南京有线电视公司工号为231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用户证》和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服务协议。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服务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除协议另有约定或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用户需中止有线电视业务的,须办理相关报停手续。也就是说,必须有别的约定或者规定,否则必须报停才可中止有线电视服务。那么,合同中是否有别的约定呢?

    记者发现,该协议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您可以选择预付费方式,当您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互动基本服务费账户金额低于0元时,我方将中止相应业务服务。您可以选择后付费方式,当您基本收视维护费和互动基本服务费欠费超6个月时,我方可终止相应业务服务。如您基本收视维护费欠费2年(含)以上,我方将注销档案。”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和《用户证》用户须知第二条的内容是一样的,但是均未以加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既然协议中有关“报停”有除外约定,刘女士采用的又是预付费方式,其账户余额为0元,难道不应该中止业务吗?为何还会有欠费记录,甚至会收到律师函呢?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陈科长没有正面回应,而是一再强调,用户如果需要停止使用有线电视,必须要依照相关手续报停,否则将会产生欠费,公司会依照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服务,可能多于或少于6个月。而对于刘女士的情况,陈科长表示,刘女士如果在收到律师函后还不交费,公司将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有线电视公司应中止业务

    针对刘女士反映的问题,《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咨询了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月。王宇月表示,合同明确约定报停的除外条款,消费者既然选择了预付费的方式,账户金额也用完了,那么南京有线电视公司就应当中止业务,否则就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南京有线电视公司发律师函的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王律师认为,若是在一定范围内对消费者造成影响,消费者可以要求南京有线电视公司赔礼道歉,但是由于不存在实际损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消费者很难要求经济赔偿。

    截至发稿前,南京有线电视公司尚未有相应的处理结果。《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薛庆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孙婉婉 记者薛庆元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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