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后不满意是否能够退货,成为不少消费纠纷的主要矛盾点。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7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四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分别是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类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分别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否则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