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 消费者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中国移动擅自过户给他人。日前,法院审理认定,中国移动违反了移动通信服务协议约定具有过错,终审判决中国移动将手机号码使用权返还给原机主。
2012年10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中国移动用户孙某发现,他实名登记的尾号999的手机号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给了刘某。孙某经查询得知,该过户手续是2012年10月8日在加格达奇人民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的,移动的业务受理单上不是孙某签字。孙某称,自己并没有同意中国移动过户该手机号,也没有到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没有向其他人提供过身份证,更没在业务受理单上签过字。
孙某多次拨打10086投诉,找中国移动大兴安岭分公司负责人反映情况,中国移动始终不予解决。2016年5月,孙某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起诉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移动返还其尾号999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庭审中,中国移动辩称,中国移动在本案涉案的业务办理中,没有违规操作的行为,但中国移动同意返还消费者手机号码,前提是本次手机号码变更的相关事项及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院审理查明,消费者孙某的尾号999的手机号码,是2012年10月8日在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中国移动出具的业务受理单显示,用户孙某手机号过户到用户刘某名下,由操作员对用户进行过户。过户后,该号码下对应的欠费及未出账话费由新机主承担,如过户后,其他客户对过户号码使用权提出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过户号码的真正原机主或事后发现过户时提供虚假证件,则本次过户无效,须无条件过回。当日,尾号999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作为甲方与乙方中国移动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签订了移动通信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了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乙方的义务、甲方的义务、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其他约定等,甲方签名为刘某、孙某,后附有孙某和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然而,签字中孙某名字中的“耀”变成了 “跃”字。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孙某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尾号999的手机号码,在2012年10月8日过户之前登记在自己名下,消费者对该号码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关系。中国移动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办理该号码过户业务时,是由消费者本人到场提供身份证件并亲笔签字,就将该号码过户到案外人名下,中国移动在办理该号码过户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号码的过户不是消费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过户手续应认定无效,且中国移动同意返还消费者手机号码,故消费者要求返还尾号999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合同法》规定,判决中国移动返还消费者孙某尾号999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中国移动不服一审判决,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了中国移动的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