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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新型营销陷阱多 认清骗局别上当
 
2017-03-16 10:25:12   杭州网

现状

晒单造假成“公开的秘密”

“朋友圈一半秀恩爱,一半伤感,其间夹杂着坚强的微商。”今年情人节,网上盛传这样一个段子。由此可见,微商几乎已经成为了朋友圈内“神”一样的存在。当电商规模增速放缓,微商却接过了快速发展的接力棒。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2016年6月发布的《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指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19.5亿元,预计2016年将达到3607.3亿元,增长率为98.3%。

但缺乏监管的野蛮生长,也使得这一领域的消费纠纷数量不断攀升。朋友圈里微商的忽悠,着实伤了不少朋友的心。

记者的一位微信好友经常晒出各类食品图片,有时候还会注明是来自广西老家的地道土产等,但是记者依稀记得其老家并非广西。该好友私下告诉记者,其实那些图片和文字都是由上家提供的,她只需要转发。如果有好友想要购买,微信转账后,她会向上家发送订单,由上家直接发货。“微信上卖东西不需要办任何手续,也不用缴税,方便。”她说。

晒单造假也几乎是微商圈“公开的秘密”。“这一天都在忙着发货,订单太多!”“亲们,马上就要断货了,手慢无货哈!”“你的产品太好用了,先给你900块定金,尾款微信转你。”“金杯银杯不如客户的口碑,今天又成交20单”……微商在朋友圈里的“晒单”栩栩如生,还配有对话、成交金额等截图,令人怦然心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交单、转账记录、快递单、对话记录很多却是利用软件制作出来的。

“以前我也认为这些交易都是真实的,自己入行以后才知道那都是软件做的。”消费者梁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爆料,她有个朋友在朋友圈里销售韩国进口化妆品,而且还动员她一起代理。她看到这个朋友每天都晒出大量的交易订单和顾客好评,就交了1000元资金成为了朋友的下一级代理。可是,入行后,朋友才告诉她,那些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都是用软件做出来的。

梁女士介绍说,制作这些以假乱真的截图可以自己操作,也可以在一些购物网站上购买。“现在很多人都有两个手机号,手机上下载一个软件就能同时开启两个甚至更多微信号,用来制造假聊天记录。此外还可以利用家人的号来做假。而成交记录图,可以找ps高手帮忙,也可以在网上购买。”她说。

记者在百度上输入关键词“微商晒单”,下面便出现“微商晒单神器”“微商晒单软件”“微商晒单配文字”等联想关键词。搜索出的信息,第一条“微信对话截图微商小白变大咖必备神器”的右边标注了“广告”的字样。记者点开后发现是“我爱截图”网,其中“经典案例一”说明为“微商在销售自己的产品过程中,可以营造一些缺货的状态,刺激代理多囤货并对普通用户产生销售火爆的印象,这在微商前期自我包装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000人实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微信朋友圈中,69.9%的人有过微商购物经历,对于微商的信赖程度,42.2%的人认为“一般”,表示“不太信赖”和“完全不信赖”的受访者分别占13.8%和4.2%,60.1%的受访者建议购买前要核实商家的可信度和真实度。

成因

快速野蛮生长导致鱼龙混杂

如今,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微商领域及各类交易贴吧则缺乏监管,导致其成为了违法违规产品及交易行为的避风港。

记者的微信朋友圈里就不断有人晒出各类商品的推销信息,更有明确标注了“a货”等字样的陌生人要求添加记者为好友。记者加其为好友后,对方告诉记者,她自己在线下有实体店,也开了网店,由于现在网店管得越来越严,而微商还没有什么人来管,所以就转移到微信上来了。对方还表示,如果想要购买,可以去店里看货、取货,也可以直接微信转账后,快递发货,和网上购买是一样的。

据了解,目前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分两种:一种是经过微信认证,提交了各种手续,开通了微信支付,交易时通常通过公众号或者app来收款,相对正规;另一种则未经过微信平台的认证和审核,以个人名义在朋友圈发布照片和广告,交易支付方式有微信支付、支付宝即时到账及网银付款等多种形式。这样的交易是私下交易,也是相关部门的监管盲区。

微商领域骗局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于微商领域,目前也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次,因为微信带有社交性质,很多微商和顾客之间都是直接或者间接认识的,这降低了受害者的警惕性,同时也方便了一些微商发展类似传销的代理商制度。再次,和淘宝等具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第三方监管平台的网购渠道不同,微商很多情况下都是直接转账付款,一些骗子收到钱后立即切断联系。由于没有第三方平台监管,导致受骗的微商或者消费者很难维权。

这些乱象的出现,首先要归因于微商自身生长过于野蛮快速,构成要素太过复杂,绝大多数微商没有主体资格证明,导致经营者的身份呈现虚拟化特性。这也就决定了维系微商交易的,只能是熟人关系和人际信任。但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于守信行为缺乏激励,对失信行为也缺少惩戒。

建言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邱宝昌:

微商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

微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至于制作造假软件的行为是否涉及违法,这要取决于软件的制作者是否存在不良动机。如果开发者开发软件的目的是有意识地在配合犯罪分子,那就可能存在违法问题。但如果不存在不良动机,只是娱乐而已,那就很难定论。

对于微商的治理,一方面,在共享经济环境中,微信平台的提供者通过获取用户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等方式获益,就应该负起通过技术手段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管控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一些应用商店往往对app产品“来者不拒”,人们往往会因此而陷入溯源无根、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2016年8月1日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应用商店对于应用程序的提供者有审核的义务。

山东省菏泽市政协委员 杜亚娜:

微商营销监管亟待加强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腾讯公司的联系沟通,让其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对微商营销肩负起审查义务,切实履行微信运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对微商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微信平台的良好秩序。其次,积极探索可行性强的微信微商实名管理模式,利用手机实名制的推行进行后 台管理,从源头上破解针对违法营销和宣传的难发现、难取证及难查处的问题,提高网络监管效能。第三,从维护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微信平台假货泛滥现象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提高微商的营销门槛。

另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行为规范,出台专门针对微商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微商的管理方式、罚则、连带责任等,使执法部门在对微商营销市场监管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记者 桑雪骐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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