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孩子是父母心中的一件大事,但是胡女士却因为想要培养自己的孩子参加表演上电视,碰上了一件烦心事。
近日,胡女士拨打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自己为孩子报名了浙江童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一个培训套餐。
“其中包括才艺教学、参与表演、并且还能上电视。但是没想到,这所谓的上电视,就是一场亲子活动中,镜头扫了一下而已。这与之前和我说的参加表演上电视有所不同,我希望与这家公司解约,并退了之前购买的培训套餐。”胡女士说。
让孩子参加表演上电视
却“只是镜头简单一扫”
去年3月,胡女士接到了一通推销儿童才艺培训的电话,听完了介绍之后,胡女士有点心动。于是,她就带孩子前往这家浙江童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参加了试镜,拍了一组宣传写真。
去年5月,胡女士和浙江童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我花8500元购买了一个培训套餐,这个套餐中包括相册制作、才艺培训等,还包括上电视的演出费用。工作人员告诉我,办理套餐之后,孩子之前拍的相片以及已做好的相册、板画都可免费赠送。”胡女士说。
“大概是7月,这家公司通知我们去上第一节课,舞蹈课。我带孩子去上课时发现,班上孩子年龄参差不齐,比我孩子大三四岁的孩子也都和我孩子一起上课,我觉得有点不妥。”胡女士说。
“8月中旬,我们又去上了第二堂诗歌朗诵课。与第一节课不同的是,这次他们没有请专业的老师上课,而是由公司内部的员工为我孩子上课。由于班上孩子年龄各不相同,在记忆力方面也有一定差距,背诵诗歌的速度有快有慢,对于课程的掌握程度也不同。我感觉上课效果不太好。”
“之后,我们又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亲子做披萨活动,事前他们告知我,这次的活动会上电视台节目。但是,我后来收看节目的时候发现,这所谓的上电视就是镜头一扫而过。这与之前和我说的参加表演上电视有所不同。”胡女士说。
对于举办的活动感到不满,胡女士提出了解约。“我和他们协商解除,当时负责人却表示,孩子已参加的活动费用以及之前制作相册等费用要扣除6500元,只能退我2000元。我不同意,负责人约我过年后再协商。此后,我再也没有收到负责人的任何回复,希望维权。”
消费者所联系的“武导演”
自称是“司机”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致电了这位负责人武导演。电话接通后,记者与对方核实是否是武导演,对方并未表明自己就是武导演,但仍询问记者:“你谁?”
在记者表明身份,并讲明事由之后,对方表示:“你打错了,我姓李,我原来是那家公司的司机。”
在记者询问其是否有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后,对方表示:“这个我没有,你们有什么事?”
记者告知对方,相关细节须和负责人协商,对方仍坚持询问:“是什么投诉?投诉了什么?”
讲明相关情况后,对方表示:“我帮你问一下他们。”对此,记者要求其转告负责人,并让负责人尽快回电。
随后,记者与消费者胡女士反映了对方自称是司机一事,消费者胡女士表示:“我们一直都是联系他的,我们之前协商退款也是联系了他。”
截稿前,仍未收到任何回电,再次致电也无人接听。对此,本报还将继续关注。
合同中相关约定比较模糊
律师建议走司法途径处理此事
记者就胡女士的相关情况咨询了律师陈林兵。
陈林兵表示:“此事例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从协议来看,并没有写明缴纳8500多元费用,协议中只是写明了‘甲方成功为乙方提供有偿商业活动后,有权取得乙方所得报酬的20%作为佣金。’并没有写明消费者所缴的8500元的性质。”
“就消费者所说的情况来看,对方提供给消费者上电视的服务是存在瑕疵的,也就是说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是,这个是否能构成解约的条件,还需再做具体考量。”陈林兵说。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此维权事例来看,消费者提出解约退款,对方也已经答应退2000元,这表示双方都有意向终止合同,但是鉴于消费者已经参加了商家举办的活动,且领取了制作的相册,消费者应支付商家为此支出的成本,具体金额应由法院判定。此案中,商家也应提供为何要收取6500元的相关依据。”陈林兵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