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郑炜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2015年7月,周先生准备与王女士结婚,选中了一套卖价580万元的二手房作为婚房。王女士家人当即表示愿意出资一部分以减轻小两口的负担。此后王女士先拿出了购房定金18万元,又转账给周先生127万元。周先生收到款项后,手写了一份收条,其中载明:收到王女士父母共计145万元,用于共同购买某房屋作为结婚用房。由于当地限购政策,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该房产只登记在周先生一人名下,双方也未书面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
后在婚事筹办过程中,周先生与王女士结束了恋爱关系。婚没结成,王女士父母要求周先生根据当前的房价按出资比例归还购房款,而周先生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属于其个人所有,王女士的出资属于借款,故周先生只同意返还145万元。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院。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本案中房产登记在周先生一人名下,法律上首先推定周先生属于产权人,那么作为共同出资人的王女士能否主张产权份额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周先生与王女士系恋人关系,从双方递交的证据内容看,确有为结婚购房的意思表示。周先生将王女士提供的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其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该款项的用途和购房目的,上述证据表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房,以共有为目的。但由于双方对产权份额并未约定,故按照出资额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王女士出资145万占房屋总价的25%,其理应享有该房屋25%的产权。最终法院按照案件审理时的房屋市场价820万计算,判决周先生支付给王女士房屋折价款205万元。
律师在此提醒:出资人未经登记主张产权份额,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因此必须保存其出资的书面证据,并订立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