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越来越多
如何赔偿,家长往往心力交瘁
9岁男孩小周在参加杭州一培训机构的乒乓球训练时,不慎摔倒磕坏了门牙。事后,他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近日,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小周父母在起诉书中说,2015年6月20日下午,小周和往常一样去培训机构学乒乓球,进行步伐训练时,孩子为了避开散落在地上的乒乓球,不慎摔倒,门牙正好磕在旁边一把铁椅的椅背上。
教练急忙打电话通知小周父母带孩子前往医院治疗。
经医生检查,小周的门牙受损严重,要等成年后才能种植,在此之前,需隔半个月至两个月复查一次。
小周爸爸说,培训机构的教室里除了乒乓球桌,还摆了好几把铁椅子,空间狭小紧凑,孩子在跑动时很容易发生碰撞;而且,小周是为了避开地上的乒乓球才摔倒的,这也说明工作人员对场所的管理很不到位。
小周的妈妈说,最让家人难受的是,门牙直接关系到形象,孩子怕被同学取笑,成天不说也不笑,没事就一个人躲在房间玩游戏,闷闷不乐的。
小周的爸爸妈妈都认为,磕掉门牙不仅影响了孩子的营养摄入,也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均应由培训机构承担。
对此,培训机构的负责人答辩称,教室空间并不狭小,事发时小周等学员练习的是“滑步”,周围空间绰绰有余,不存在安全隐患。另外,教练在上课前就已经做过安全告知,清理了地面杂物,并叮嘱孩子们保持安全距离,进行慢速滑步。
“之所以发生意外,是因为小周没把教练的话当回事,在球台侧面快速跑跳,如果严格遵照指示练习,是不会出事的。”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认为,机构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小周父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双方激烈争辩,各执一词,都不肯让步。
为了查清事实,法官对事发地进行了走访勘验。
从事发时球台、桌椅的摆放位置来看,球台拐角处与桌椅的距离相对于球台至墙体两侧的距离较小,教练在指挥孩子做步伐运动时,本应注意到拐角处存在一定的危险,但两位教练所站位置较远,显然不能全面照顾到学员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这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说,小周在事发时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教育管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教育培训机构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培训机构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培训机构应对小周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2800余元,至于小周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小周的伤势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
孩子在培训机构意外受伤的案例并不少见
今年6月3日晚7点半,6岁男孩加宝跟着妈妈到环城北路一家乐器培训机构学箜篌,刚走到门口,上方的石棉板忽然掉了下来,正好砸在加宝头上。满脸是血的加宝随即被送进浙医儿院滨江院区,医生给他缝了针,让他留院观察(快报6月4日《杭州新闻》版曾报道)。
“律师来了”后 台也收到过不少相关求助——
微友张女士的儿子13岁,在杭州一培训机构上奥数班。6月初,儿子课间与同学玩闹,不慎被撞摔倒,手指骨折。培训班老师发现后,联系张女士一起将孩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
事后,张女士与培训机构协商赔偿问题,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老师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意外发生在课间,理应由另一个孩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方的家长则提出,两个孩子当时是互相打闹,张女士的儿子也伸手推了自家孩子,如果要算责任,应该一边一半。
刘先生的女儿小霞10岁,在一家私人艺术培训机构学单簧管。课间,小霞看到培训机构的休息室里摆着一台练臂力的器械,觉得好奇,便双手抓住把手荡秋千玩。其间,另一个同学也想玩,便伸手触碰了小霞的腰部,导致小霞从器械上跌落,左手肱骨骨折。
刘先生认为,伸手触碰小霞的同学必然要负一定责任,培训机构在休息室里放置器械,却未安排专人看管,存在安全隐患,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另外,小霞是学乐器的,手部受伤对学习影响很大,刘先生担心,如果以后女儿的手不能完全恢复,这乐器也没法再学了。
遇到类似情况,除了心疼孩子,很多家长还会面临一连串疑问:教育培训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责任比例究竟如何分担?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又该怎么算?如果孩子留下后遗症怎么办……
这些问题,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楼韩江来给大家讲一讲。
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
教育培训机构是有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
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全面性的,不仅仅是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后,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时通知家属等等。
很多情况下,家长与培训机构会因责任分配问题引发争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自身存在过错的,该部分责任由自己承担;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该部分责任由其父母承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管理的义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适用的责任规则原则是不一样的。
具体而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归责前提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需要一般认定。
要注意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规定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民法通则》降低了2周岁。
即若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家长需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过错,方可获得赔偿。
这一调整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是息息相关的,现在的孩子无论从家庭条件、教育培养、心智发展均比以前有所进步,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
作为孩子家长,要注意孩子的健康教育,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义务,如孩子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家长应积极沟通协商,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签约律师楼韩江: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侵权业务部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事侵权诉讼、合同纠纷、公司投资、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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