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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镯事件”经营者并非无辜“窦娥”
 
2017-07-03 16:49:15   杭州网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一位外地的消费者在云南试戴一只翡翠镯子,耳听得经营者口头告之“30万元”,消费者惊愕之后,慌乱之中,镯子坠地一碎两半。消费者随即当场昏倒。

事件发生后,如何赔?镯子值不值30万元成为舆论的焦点。据悉,消费者和经营者没有达成和解,双方只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笔者认为,“碎镯事件”中,消费者虽然不免其责,但经营者也并非是一个无辜的“窦娥”。

首先,经营者没有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次,经营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本起纠纷中,经营者没有将商品摆放到正常经营状态就开始营业。

由于没有明码标价,由此产生了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似乎消费者不赔也无可厚非,因为经营者不标价就是零标价,也就无权收取价外之价。当然这是一个玩笑。

但即使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初步确认应由消费者承担部分责任,但由于经营者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在先,消费者被侵犯了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过大、过重,则会有失公允。

不知己职,安能履职。不管最后消费者赔偿经营者多少钱,相信社会公众是乐于见到当地政府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整个市场进行规范的。希望通过这次“摔镯事件”,有关部门能依法规范市场,至少先从明码标价开始。消费者实在是摔不起呀。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萧潇雨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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