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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假冒伪劣食药案件高发地 调查取证执法难
 
2017-07-11 11:09:37   杭州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医药电商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合理设置医药电商准入机制、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建立系统完备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有效保障网上购药质量安全。

    “姐,有退烧药吗?”“孩子着凉流清鼻涕怎么办?”微信群里,马宁(化名)娴熟地回答各种各样的问题。

    马宁并不是医生,也不懂医,只是一个拥有168名成员的微信群群主,群里多是她的微信好友以及熟识的朋友。在这个群里,她以过来人身份,分享自己照顾已经三岁的儿子的经验,同时不忘推销自己代购的药。

    “大家有需要的可以在微店拍下。”微信群里,她每天要将类似的信息发布好几遍。

    从网上买衣服、面膜甚至药,网络已经改变了很多人的消费习惯。

    据腾讯数据显示,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持续呈高速增长态势。

    “现行药品管理法已不完全适应当前药品监管形势。”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代表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组作报告时表示,药品管理法的一些理念滞后于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主要表现之一是对一些新兴药品经营业态如网上售药等缺乏规定;法律责任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未有效体现“处罚到人”的原则,违法成本较低等,“药品管理法迫切需要抓紧修订。”

    网络成假冒伪劣食药案件高发地

    “现在网络上卖药品的比较多,尤其是现在高频使用手机,朋友圈、微店很多是卖减肥药、美容药还有中药贴。对于这些药品,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真假,这个过程中肯定有不少是不符合生产条件、不符合药品销售许可的,以及夸大药效的情况,很多时候仅靠虚假好评来购买、来消费,存在很大的社会危害。”全国人大代表张秋香说。

    张秋香的担心并非多余。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买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虚假宣传等怪现象难以遏制。

    与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相比,假冒伪劣药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难以估量,且触犯刑法,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6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发布消息,在过去(2017年3月1日-5月31日)三个月时间内,破获各类网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共计155起,捣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的犯罪窝点34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获宣称具有“减肥”“止咳”“降压”“降糖”“治疗心脏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药品百余种17729盒(瓶),货值近百万元。

    典型案例之一,是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会同朝阳分局捣毁的海外代购销售假药案,该案中嫌疑人通过海外代购从境外购买药品,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涉案药品达40余种,价值上百万元。

    售假调查取证执法难

    结合过去三个月的“净网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和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说,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对违法产品进行宣传,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他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加上网络社交平台上,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跨地域扩散,实名登记也无法直接牵出整个售假系统。

    “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说。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言:“微商交易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行业‘野蛮生长’态势较为明显。调查发现,微商从业者大多文化层次不高,甚至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微商出现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

    王晨在报告中也提到,我国还没有形成全民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提供线索、配合办案的社会治理氛围;安全用药常识宣传普及不够,广大的药品消费者缺乏应有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识别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上当受骗现象时有发生。

    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通过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药品保健品、跨境电商代购的药品也应纳入药品管理的范围,成为监管的重点。

    一些自产自销的假药,大都违反了禁用药物的成分,而说明书中往往未提及,对人体危害难以预料。这些假药通过互联网销售,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莫文秀希望药品监管部门能够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解决药品网络销售环节中存在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近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药品管理工作情况时表示,将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坚决制止并严肃惩处无实体零售药店资质向患者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

    “我非常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龙超云说,网上买药没有安全感,能否设立或者成立由药品监督局认可的药品销售平台,或者是公益平台,成为消费者信赖的、依靠的、有权威性、市场引领性的医药销售平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医药电商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合理设置医药电商准入机制、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建立系统完备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技术和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物流配送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障网上购药质量安全。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但从行业发展来看,微商销售的‘三无’产品潜在危害非常大,完全有必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交易主体严格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地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适用条款。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实行全面监管,促进其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记者 陈 瑜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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