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8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电影院体验式消费调查报告。结果显示,体验人员对城区电影院服务质量“基本满意”,总体得分为84分。体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电影院推出的电影票套餐没有明示或明确告知各个项目的内容、数量及原价、优惠价等信息,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
超九成通过网络购票
据福州市消委会秘书长刘晓凌介绍,今年4月中旬以来,福州市消委会联合五城区消委会和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部分在榕高校,采取志愿者亲身消费体验,并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对中瑞国际影城、中影国际影城福州泰禾店、金逸影城紫阳店等23家电影院51场次的购票取票、公平交易、影片放映、服务质量、争议解决5大类32个小项进行调查,共有117位志愿者分期参加活动,累计收回有效问卷117份。
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在购票渠道方面,93.2%的消费者选择了网络购票;在电影院选择上,距离近,交通便利和周边购物、餐饮等配套设施完善,成为消费者选择电影院考虑因素的前两位,分别为75.2%和47%;在票价方面,20-49元的电影票接近占到本次调查的九成,同时有66.7%的消费者对电影院票价表示满意;对于电影院售买食品价格,有55.6%的消费者表示满意;在电影院服务方面,满意度位居前三位的是影厅环境卫生、空调温度和座椅舒适度,分别占到总数的93.2%、90.6%和89.7%;遇到消费纠纷时,29.1%的消费者愿与电影院进行协商和解,18.8%和23.1%的消费者会向监管部门和消委会进行投诉,22.2%的消费者则选择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进行曝光。此外,本次共有44位消费者选择观看3D电影,电影院方面均能够免费提供3D眼镜,但29.5%的消费反映3D眼镜卫生状况一般,希望能够引起电影院方面的重视。
多数未标明映前广告
在消费体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部分电影院推出的电影票套餐没有明示或明确告知各个项目的内容、数量及原价、优惠价等信息,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另外,对于除电影票之外的项目,电影院不主动提供相应的票据。
除中影星汇影院在电影票上标明“电影映前可能上映广告或预告片”等字样外,其余电影院无论是在售票大厅,还是电影票上均未看到映前广告的相关提示,甚至有3个电影场次存在放映不准时,广告占用影片放映时间的情况,
相当一部分的电影院在电影票背面作出“此票售出概不退换,亦不准重售”“不得携带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及食物进入影厅”或类似规定。网购平台或电影购票网站更是将上述内容作为必备条款,有的甚至在消费者未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规定“任何购买、持有或使用门票的人均被认为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了以上条款”。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针对上述问题,福州市消委会于7月下旬对电影市场占有率较高的3家电影院进行约谈,督促相关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各电影院及时采取了规范套餐宣传内容、修改电影票相关条款、完善退换票规定、加强映前广告明示等措施。
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福州市消委会法律顾问、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序耿表示,关于标价、票据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除了应当明码标价,还应依法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关于映前广告的问题,根据《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于购买的服务是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侵害或者变相侵害消费者的上述权利。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刘晓凌认为,作为社会文化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电影院从侧面反映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电影市场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电影院要进一步强化软硬件建设,规范营销推广、电影票销售、进场观影、映前广告及影片放映等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积极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消费者增强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及电影院的相关规定,抵制大声喧哗、不对号入座、抽烟等不文明行为,做到文明观影,同时对于电影院发生侵权行为的,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协商和解、投诉举报等方式,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