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报调解 商家愿更换多店通用新券
最近,周女士在使用代金券时遇到了一点麻烦。“我有6张面值为50元的安之秀菓代金券,这几张代金券2014年已经过期了,去年我还能在门店正常使用。最近我去西湖银泰的安之秀菓店消费时,被告知只能到南山路安之秀菓总店使用。我认为这样不合理,希望可以在任何安之秀菓的店面都能使用现金券”。周女士致电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
消费者说 过期代金券只能在总店使用? 我认为这不合理
消费者周女士:2013年,单位发了一些安之秀菓的代金券作为员工福利。这些代金券于2014年底到期,但过期后一直都可以使用,我就没有在意。目前,我还有6张面值为50元的代金券没有使用。
今年4月,我打算在安之秀菓西湖银泰店使用代金券购买相关商品。但该店的店员表示:“因代金券过期太久,不能在安之秀菓西湖银泰分店使用,需到总店才能使用。”随后,我提出让店员拍照发给总部让总部查询一下,该店员表示可以,并告知第二天总店查询好了即可使用,但因为我个人有事,第二天我并没有前往。
8月初,我再次前往安之秀菓(西湖银泰店),另一位店员告诉我代金券依旧不能使用,还是需到南山路总店使用。我向该店员表示,今年4月已将代金券发往总部验证的事。该店员表示并不知情,且不能拍照查询。
此后,我给安之秀菓总店打了电话,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晓我所说的拍照查询代金券的事情,需请示领导后再给我答复。此外,该工作人员告诉我,按照店里规定,过期的现金券只能到总店消费。
我认为每次都去总店太不方便了,我也不可能把剩下6张面值50元的代金券一次用完。我希望对方能够帮我拍照查询现金券码或者换成新券,让我能够在安之秀菓任意门店使用。
商家说代金券为8.8折购买 换新券需按实际购买价格更换
(随后,记者根据消费者周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安之秀菓总店,总店朱店长做出如下回复。)
安之秀菓总店朱店长:安之秀菓(西湖银泰店)是我们的直营店,那里的设备系统相对比较老。所以在西湖银泰分店无法查询周女士已过期的现金券的相关情况。
针对周女士所说,以前消费者确实可以在任何门店使用代金券。此前,我们发现有收到假券的现象,所以我们制定了相关规定,过期的代金券只能到总店查询后方可使用,且过期代金券不可通过拍照的方式查询使用,因分店无法进行核销的。如果周女士觉得不是很方便,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我们可以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货到之后可以使用代金券付款。
考虑到周女士提出的想到任何门店消费的情况,我们愿意尽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为其做特殊处理,并更换新的代金券。但我需要在此说明,由于周女士的代金券是以面值8.8折优惠出售的,过期后则不享受优惠,过期后使用只能按实际购买金额进行消费,所以更换的新券金额只能是消费者购买时支付的实际金额。也就是说,300元的过期现金券只能换成264元的现金券,我们的现金券面值只有100元、50元和20元的,我们可以为其更换260元现金券,剩余金额用商品补足。
(记者将朱店长的说法反映给消费者周女士,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感谢商报记者维权。)
律师说 预付性代金券过期后仍可使用 但相关金额是否享受优惠并无法律规定 2017-08-23 分享到: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消费者通过现金方式购买的这种预付性消费券(代金券)到期,是可以延期使用或退还购买时支付的实际现金。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所以,对于消费者花钱购买的现金券(代金券),商家阐明“过期作废”、“逾期无效”等规定都是无效的。
此事件中,周女士的代金券已经过期。对于过期的代金券是否可以在所有店面通用,使用金额是按照现金券面值还是购买时实际所支付金额等情况,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具体需看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双方是否够达成约定,如果没有,只能双方协商,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