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近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最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及监督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单次举报最高奖励金额提至50万元
《办法》将各等次举报奖励的最低额提升到原来的两倍,同时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增强举报积极性。
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
《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重大事件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办法》规定,对于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人有突出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这些举报主要包括:
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以及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
《办法》总结提炼了地方匿名举报奖励经验,细化了原先规定,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扩大适用范围
《办法》整合了原国务院食安办颁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适用范围从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扩展到“四品一械”全领域,实现全覆盖。
建立纠错机制
《办法》明确,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通过该内部纠错机制,及时纠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奖励条件,完善了奖励程序,并授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奖励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