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大学毕业后于2016年9月5日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同年11月10日,徐某因病住院,经过20多天的治疗仍未能痊愈出院,便向公司申请延长请假时间。但公司却表示徐某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年12月9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送交给仍在病床上的徐某。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试用期内生病住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解,应当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即劳动者在相关职业技能考查、考核中不合格,或者在试用期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劳动者因病暂时住院治疗、不能工作的情形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故用人单位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徐某虽然在试用期间患病住院,但属于劳动合同期内,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刘某实际工作年限不到一年,在该公司工作年限不到一年,故其医疗期为三个月,即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而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律师在此提醒: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遇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正确的处理办法是: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给予刘某一定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后,如果刘某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