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莎普爱思后,昨日,食药监总局官网再次发出通知,将此前对莎普爱思公司的要求扩大范围,责令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宁夏省(区)食药监局督促行政区域内七家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生产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据了解,这些药企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与此前莎普爱思滴眼液为同一类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