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温先生着手装修新房,并于5月份通过业务员陈某购买了某公司的防水涂料和卷材用于房屋装修。装修师傅在将涂料用于卫生间和厨房的墙砖贴合后,多处地方都出现了空鼓现象,有些墙砖甚至已经脱落。为了安全起见,温先生便让装修师傅停工并将墙砖都拆除,后发现防水涂料和批挡层完全没有黏结力,大部分涂料随瓷砖而脱落,少数黏附在墙上的涂料用手便能剥落。随后温先生查看产品说明才发现该涂料并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条形码作假,并且已经过期半年,他要求该公司解释原因,该公司仅派人进行查看,并未提出解决方案,之后又拒接电话。
温先生无奈之下投诉至消协,在消协介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承认该材料不太适合用在墙面,并称系业务员陈某为了业绩未将情况说明,公司愿意赔偿部分材料款。温先生认为该赔偿很不合理,双方未达成共识。之后,该公司负责人又声称业务员陈某在向温先生销售产品时已经离职,同时公司出库单中仅能看到卷材的信息并没有防水涂料的信息,公司并未向温先生直接销售防水涂料,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业务员陈某在公司从事销售业务,代表公司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但公司认为温先生购买防水涂料时,陈某已经离职,其离职后的销售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温先生通过业务员陈某同时购买了卷材和防水涂料,中油公司虽然否认存在涂料的出库信息,坚称未向温先生直接销售防水涂料,但也承认温先生购买的卷材确实出自其公司仓库。既然业务员陈某已经离职,理应没有权力从仓库中调取卷材销售给温先生。其次,虽然发生交易时陈某已经离职,但其仍然可以从仓库调货销售,温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仍然在公司就职,仍有相关的代理权限,也有理由相信所购卷材、涂料均由公司提供。因此,公司理应对业务员陈某的销售行为负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温先生所购买的防水涂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通过产品说明可知该涂料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条形码作假,且已经过期半年。而公司自始至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涂料质量合格。公司已然违反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