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其中第九十七条规定明确指出:关于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