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5日,吴先生在某报纸看到一则《一公斤鸡年大银币》的广告,宣称原价9900元一套的一公斤的千足银银币只要1980元,想着可以送孙子当满月礼物,价格也喜人,吴先生便立即拨打热线电话订购了一套。收货后,吴先生发现并不是报纸上宣称的鸡年大银币,只是一些银质的纪念币,发现上当的吴先生在多次拨打热线电话投诉后,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最终,吴先生根据报社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发布广告的某广告公司,然而该广告公司却置之不理,亦未能提供经营者的信息。那么吴先生能否向广告公司索要赔偿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存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信息。本案中,经营者利用广告对纪念币做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轻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购买了该产品,因此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本案中,广告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吴先生购买了该纪念币,并且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广告公司先行赔偿。
最终,吴先生向当地消协寻求帮助,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由广告公司退还吴先生购买纪念币费用1980元,并补偿吴先生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1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