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吴某在各大楼盘寻找满意的婚房,为省去装修的各项麻烦,吴某最终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商品房。入住没多久,房屋多处出现了漏水现象,几经维修也不见好转。无奈吴某只能重新装修,全家在外租房度日,生活很不方便。吴某认为开发商应当为自己的损失买单,而房地产商认为,经维修吴某家漏水问题已经解决,但吴某坚持要砸开地面检查,但砸开地面后并没有其他漏水点,公司已将漏水部分维修完毕,不能入住是吴某本人造成,公司无需承担除维修费的其他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精装修房未达合同标准,业主可要求房地产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违反精装修标准赔偿条款的,业主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赔偿条款,业主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也有权要求房地产商承担房屋修复责任。此外,业主还有权要求赔偿因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在修复期间的合理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精装修房购房合同时应明确装修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吴某因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及装修,并在外租房,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应当由房地产商承担。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虽然对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但并未将涉诉房屋内因漏水造成的损坏部位恢复原状。所以对于吴某主张要求将涉诉房屋内的设施及装饰装修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吴某因涉诉房屋漏水及未及时恢复原状导致其无法实际入住属事实,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房地产公司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