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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惯例”该治治了!买来的二手车里程数至少少报2.4万公里
 
2018-04-25 08:52:36   杭州网

买家起诉经营者要求退一赔三

这是浙版新《消法》实施一年后,因改里程数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第一案

证据之一,车内贴的车保养记录上写着的里程数为76903公里。

周女士购车时拍下的车辆仪表盘上显示里程数为52698公里。

购买二手汽车最常见的消费纠纷,是里程数作假。去年6月,杭州的周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她发现二手车商家至少少报了2.4万公里的里程数。为此,她多次投诉,但都调解失败,无奈才选择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据悉,这也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第一起由于经营者改里程数,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案件。昨天上午,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涉案二手雪佛兰轿车。

买下二手车后

因保养发现实际里程数被改动

2017年6月,周女士到杭州某汽车市场去看二手车。在杭州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公司)的摊位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先生将一辆二手白色雪佛兰轿车推荐给周女士,说这车没发生过重大事故,行驶里程数和仪表盘显示数字一致。

周女士见仪表盘上显示,行驶里程数为52698公里。6月11日,二手公司以另一股东镇女士的名义,与周女士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车辆总价为9.96万元。周女士按约付清首付2.96万元,剩余款项贷款,二手车公司交付了车辆。

去年6月20日,周女士将车送去某店保养。很巧的是,这辆车在转卖前,一直也在这家店里保养。在店员的指点下,周女士在轿车驾驶室车门的一个不显眼处,看到一张贴着的车辆保养记录单。

单上信息显示,这辆二手车在2016年11月15日时,车辆行驶里程数已达76903公里,比车上显示的里程数多出2.4万余公里。

为此,周女士先后找到二手车公司、汽车市场、消保委投诉,并提出赔偿2万元的方案,但是调解一直不成功。而且,二手车公司的态度,让周女士很气愤:“他们说‘是改了里程数,你又能怎样’。”

就在双方沟通期间,周女士还接到过一个乌龙电话。“解先生原本想打给原车主,想让原车主一起撒谎说车的里程数只有5万多公里,电话却误打到我这里来了,我把这个电话录了音。”周女士说。

最终,周女士选择起诉二手车公司及卖车员工,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一赔三,共计赔偿损失39万余元。电话录音也作为庭审证据之一提交。

二手车商:这是店员个人买卖

店员:合同里写明里程数有误差

庭审中,二手车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周女士买车时间是去年6月11日,而公司虽在去年6月8日领取了营业执照,但9月份才正式开始营业。卖车给周女士,是镇女士的个人买卖行为,公司没有参与交易,事后也没有收到车款,且购车合同上没有公司的盖章。因此,二手车公司不需要为此担责。

镇女士的代理律师承认合同为镇女士所签,交易跟公司没有关系。该律师指出,购车合同第四条明确写出:车辆状况、里程数以实际行驶公里数为准。双方签订合同后,车辆一切好坏由周女士负责,出让方不负任何责任。车况周女士已确认并认可。

“周女士对里程数有可能出现一定偏差是知情的,并且认可。且周女士打这场官司的目的,不是因为里程数问题,而是因为她觉得车费油,因此提出过赔偿2万,被我们拒绝才因此提起诉讼。”镇女士的代理律师说。

被告方还辩解称,周女士提出的解除合同、退一赔三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法规。“我们之间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我们也不存在欺诈的行为,所以不适用该法规。”他认为,周女士作为证据的车辆保养贴,无法证明就是涉案车辆的保养记录;周女士作为证据提交的电话录音,跟本案没有关系。

原告律师:

合同没有具体定义“实际行驶公里数”

周女士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但是本案中,被告显然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没有书面告知消费者这些信息。”该律师还指出,合同中第四条也并没有具体约定,这个“实际行驶公里数”到底是怎么样定义的,如车辆有过受损、修理后,里程数该怎么算之类的,双方并没有约定。

庭审结束后,周女士的代理律师也感慨,目前杭州还没有机构能够准确检测出轿车实际行驶里程数情况,这也给此类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同时,由于周女士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期宣判。

省消保委:

周女士遭遇的是二手车商的老套路

希望通过此案营造良好的二手车消费环境

浙江省消保委介绍,他们接到周女士的投诉后,就进行了调查,认为周女士所述情况基本属实。且周女士的情况不是个案,二手车商更改车辆行驶里程数属“行业惯例”。大量二手车经营主体名为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实际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

经纪公司在寻找到合适的卖方时,通常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与卖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将车辆过户至公司股东、员工、股东家属或朋友的名下。销售时,则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与买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将车辆过户给买方。

如此交易模式,加大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消保委决定将本案作为典型,委派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张雄伟律师受理此案。

省消保委指出,车辆的行驶里程数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的重要依据,可能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该车以及车辆的价格,因虚假的里程数导致消费者以高价购买了“低配”车,可视为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了损失。

省消保委表示,该案作为浙版新《消法》实施一年以来,二手车里程更改诉讼的省消保委支持诉讼第一案,希望以此为契机,规范我省二手车经营,表明了省消保委联合各行各业共同实现“放心消费在浙江”的坚定决心。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郑舜 通讯员 拱法 任倩影 文 郑舜 摄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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