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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破亿后现“退票潮” 电影“刷票房”涉嫌欺诈观众
 
2018-05-08 13:54:47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五一档电影《后来的我们》创出预售票房上亿的佳绩,但转眼间出现大量异常退票,国家电影局初步认定《后来的我们》退票情况确有异常。专家称,若刷虚假票房行为属实,该行为不仅对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涉嫌欺诈消费者。

    新闻背景

    预售破亿后现“退票潮”

    4月28日,由“奶茶”刘若英首次执导,根据其著名歌曲《后来》改编的电影《后来的我们》上映,并以破亿的预售成绩一路领跑。然而,峰回路转,多家电影票销售平台出现了《后来的我们》大量退票的情况,被退票的影院总数接近4000家,退票总额在1500万元至2000万元。据媒体报道,国家电影局依据国家电影专资数据平台的数据,对退票信息进行了分析,初步认定该影片退票情况确有异常,具体问题尚待研判。国家电影局也于4月29日对影片出品方、发行方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称若查明为不正当竞争或票房造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该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5月2日,在线票务平台淘票票声明称,淘票票2018年的整体退票率为3.17%,而《后来的我们》在淘票票的退票率为9.16%,接近平均数据的3倍。

    5月3日,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有54%的订单确定为用户正常改签行为,这部分用户最终产生真实支付并消费。因改签业务在后台逻辑中分为“先退票再购买”两个环节,故“改签次数”加到“退票次数”当中,造成影城端“退票数量”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在线票务平台猫眼电影的母公司,而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参股方之一是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后来的我们》出品方之一及唯一发行方。也即是说,猫眼电影在《后来的我们》这部电影中,同时扮演出品方、发行方、销售方、票房数据提供方等多重角色。

    “刷票房”涉嫌欺诈消费者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 贾路路

    预售票房是一种票房成绩,“刷票房”的行为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看。

    一方面,“刷票”行为对于同业而言,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原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可见,对于“刷票”这类制造虚假票房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另一方面,“刷票”行为还涉嫌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对于违反这一条款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定性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出三倍价款或最低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加大对虚报票房的处罚力度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刘勇

    国内电影市场票房造假事件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并呈现出形式多样、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查处困难等特点。

    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票房造假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这表明了国家整治电影票房造假的决心,但是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较轻,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票房造假行为。

    中国电影市场繁荣局面来之不易,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第三方售票平台作为中国电影市场的参与者、受益者,应通过自身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打造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为中国电影市场的持续繁荣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能单单依靠国家、政府的调查、处罚,更多的是需要行业的自律,行业的自我规范。

    预售数据无法保证客观性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 陈礼腾

    《后来的我们》发生的退票事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退票数量较大,二是猫眼声称是黄牛退票。

    在这一事件中,猫眼电影所扮演的角色值得探讨。现在如猫眼电影之类的在线票务平台所公布的票房数据是统计电影票房成绩的重要来源,甚至对消费者的观影选择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果在线票务平台只是单纯作为第三方票务平台,完全相当于一个局外人的角色,那么其票房数据还是比较可靠的。可当在线票务平台同时成为电影的投资方、制作方、发行方的时候,那么它就相当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过多的角色会让它失去独立性。如果真的存在提前购票再免费退票,绑架影院的排片来提高影片成绩,那么这种预售的数据就失去了客观性,不存在参考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再是便利而是一种负担,也会让在线票务平台的票房数据逐渐失去影城、消费者的信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任震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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