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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报道:别让高额诉讼费成拦路虎
 
2018-05-28 08:52:27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在广东省消委会开展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除了法理依据、赔偿金归属等难题外,诉讼费也是一个重要障碍,甚至直接影响到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展开。多位专家告诉记者,如果消协组织能免交诉讼费,将更有利于鼓励涉及赔偿的消费公益诉讼的开展。

    公益诉讼遇费用难题

    在2017年广东省消委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病死猪肉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仅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赔礼道歉、20名被告共同承担1万元律师费等诉讼请求,未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等请求。案件受理费82442元,由广东省消委会承担82342元,各被告共同承担100元。

    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告诉记者,“我们的办公经费比较紧张,而且财政预算经费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承担诉讼费很困难。由于诉讼费用的问题,我们有时候不得不放弃一些公益诉讼。如2016年东莞市检察院曾向我们推荐过一个很好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但由于标的额高达上亿元,我们无力负担如此高昂的诉讼费用,最后不得不放弃。”

    与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诉求的消费公益诉讼不同,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消费公益诉讼由于涉及到民事赔偿,按照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标的额上亿元的消费公益诉讼仅预交的受理费就可能达到54万元以上,经费有限的消协组织难以负担。

    在当前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即使消协组织胜诉,所得惩罚性赔偿金也要上缴国库。而消协组织如果败诉,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消协组织还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消协组织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越高,其所可能支付的诉讼费也越多。“这样一来,消协组织提起包含损害赔偿特别是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与压力,势必导致消协组织选择不具财产内容的公益诉讼,从而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告诉记者,“这样的消费公益诉讼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经营行为实质性的意义与价值不大。”

    诉讼费减免范围过窄

    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原因在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向记者解释,根据这一规定,免交诉讼费只适用于确实有困难的自然人,消协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目前尚难以适用,最多只能减交诉讼费。除非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作限缩解释,即仅针对私益诉讼中的自然人免交,公益诉讼不受该条款约束。如果消协组织希望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免交诉讼费,就需要修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杨淑娜认为,消协组织发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费应该得到减免,她说:“一方面公益诉讼有其特殊的性质;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些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这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心。显然,其立法精神就是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不用交诉讼费的,同理,消协组织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也应当免交诉讼费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却表示:“法院审判也有司法资源支出,有公共资源的支付,免交诉讼费不合适。更重要的是,如果消协组织胜诉,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是可以由败诉的不法经营者承担诉讼费的,如果直接免除,反倒有可能减少了被告的负担。所以,应该是缓交诉讼费,如果消协组织胜诉,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诉讼费,如果败诉或判决需要分担诉讼费,则可以通过建立消费公益基金,从基金中支出。”

    应鼓励公益诉讼发展

    更多的专家则认为,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是很有必要的,也有利于鼓励消费公益诉讼的发展,符合立法本意。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认为,虽然有别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但消协组织无论是从组织程序、领导机构、经费来源、行为约束等均有别于普通的社会团体与公益组织。因此,在从事公益诉讼的活动领域,消协组织更接近于人民检察院的功能与角色定位,其所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应当给予免交诉讼费用的待遇与激励。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韩桂珍律师认为,关于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可以参考环境公益诉讼关于诉讼费的规定。目前,已经有多个地方高院发布了当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原告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因环境公益诉讼而产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实际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贵州省高院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

    “消协组织或者检察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诉,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诉讼费应当比照刑事公诉案件处理,免交诉讼费。”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说,“如果非得交纳诉讼费,也应当在国家提供给消协组织的工作经费之外另有专项拨款解决,而且应当按照每案固定数额交纳,不应当按诉讼标的额交纳。因为即使胜诉获得赔偿,其赔偿金也不是归消协组织,消协组织出于公益为民办事,让其承担诉讼费于法于理都不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任震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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