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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朋友圈卖东西将被监管
 
2018-07-03 09:36:34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登记范围、大数据杀熟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在多处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多位专家认为,该审议稿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并对电商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该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消费者可以通过中国人大网的意见征求系统提出自己的建议。

    微商将被纳入监管

    依托社交媒体开展业务的微商发展迅速,但也存在隐患。对此,草案三审稿予以了正面回应,第十条拟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与此前的审议稿相比,草案三审稿扩大了自身的管理范围,将更多的电商形式纳入其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同时还应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将会非常广泛,除了B2B、B2C、C2C平台以及依托这些平台的经营者之外,社交媒体,包括微信平台进行的商品服务或销售也属于电子商务。目前微商发展很快,微商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开展业务,因为是点到点交易,且社交媒体有封闭属性,因此监管难度大,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监管,草案三审稿将微商也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也意味着将它纳入法制化轨道。

    大数据推广需保障公平

    日前有媒体报道,有网民测试发现,同一段路程,打车软件对两部手机的报价却不一样,老用户比新用户的价格高。还有网友做实验,同在办公室的甲与乙同时打开某打车APP,呼叫起终点相同的快车(平价车)。但发现,平时常呼专车(高端车)的甲,显示价格就比平时只用快车的乙略高。

    前不久,去哪儿网、携程等平台相继曝出利用“大数据杀熟”事件。而“大数据杀熟”涵盖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多个领域,特别是OTA在线差旅平台较为突出。

    草案三审稿对此也予以了明确回应,第十九条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被广泛认为针对的是近期被曝光的电商“大数据杀熟”现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因此建议写入禁止默认强行搭售、规范押金退还、大数据营销等条款。

    对此,刘俊海认为,所谓消费者大数据,其实就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大数据挖掘本质上就是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分析,从而获得更有针对性的营销方式。但平台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保存个人信息必须合法。《电子商务法》应该规定,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定向推送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必须获得消费者知情基础上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告诉记者,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技术优势对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此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大数据的合理使用问题是本质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做出底线性规定。电商经营者通过某种算法,用大数据技术预判用户爱好并据此推送信息,而缺乏全面知情权的消费者,处于不公平交易的境地。因此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关于算法的基本条款,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以类型化的方式加以规定。

    默认强行搭售将被禁止

    2017年,携程等在线旅游网站被曝出强制搭售的事件,消费者反映携程在售卖机票的过程中给用户设置消费陷阱,导致部分消费者在买机票的过程中花费冤枉钱。随后跟进的其他媒体调查显示,不仅携程存在搭售,其他多家OTA(在线旅行社)网站同样存在类似的强制搭售行为,强制搭售已经成为OTA网站的潜规则。

    对此,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刘俊海认为,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利于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审慎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他还建议,可以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默认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也不能以默认的形式让消费者放弃反对搭售的权利。但同时可规定,商家在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和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对押金退还设限

    2017年下半年,共享单车市场出现多家企业退市,并引发押金和预付款退款问题,小鸣单车、酷骑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在退市前后,为消费者退还押金和预付款设置各种障碍,导致消费者押金和预付款难退,引发社会关注。中消协向公安部门举报酷骑单车,广东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将小鸣单车告上法庭并胜诉。

    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一条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认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平台曾经出现过消费者要求返还押金和预付款时,延迟退款甚至不退款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后,把消费者押金变成企业破产债务,相当于用消费者押金作为企业经营资金,所以在《电子商务法》做必须做出相应的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这一条款很有必要,但比较粗糙,应该进一步明确押金的归属权问题。要明确押金的所有权是归消费者的,而不是收受押金的企业,它不是企业的固有财产,不能和企业其他资产混在一起,企业破产时消费者有权优先取回自己的押金。此外,还要明确押金必须采取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防止企业挪用押金。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任震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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