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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窝”被捅引发争议 虚假点评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2018-10-26 10:52:40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知名在线旅游平台“马蜂窝”被捅了,一篇发布于微信公号的文章直指其涉嫌评论抄袭和造假,随后马蜂窝称该文章严重失实,系有组织攻击行为,并将涉事相关方告上法庭。而这一风波也引发了争议,到底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评论内容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微信公号的评论是否属于行使消费者自由评论的权利,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

新闻背景

一篇文章捅了“马蜂窝”

日前,某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文章称:“作为一家主打用户生产内容的旅游网站,马蜂窝2100万‘真实点评’系其核心资产,然而,经过数据分析,马蜂窝上有7454个抄袭账号,合计从携程、艺龙、美团、Agoda、Yelp上抄袭搬运了572万条餐饮点评与1221万条酒店点评。”在后续文章中,又曝出“马蜂窝的游记也已经被水军严重污染”,直指马蜂窝旅行网涉嫌评论抄袭和造假。

文章发表后刷爆朋友圈。该文章所引用的数据来自于深圳乎睿数据有限公司的“乎睿数据”团队的发现。据称,该团队发现马蜂窝的数据异常,通过抓取大众点评、艺龙、携程等网站与马蜂窝进行对比,发现其内容造假。

随后,马蜂窝旅游网发布紧急声明称:对全站游记、攻略、嗡嗡(旅行故事)、问答、点评等数据进行了核查,并对涉嫌虚假的信息展开查处。点评内容在马蜂窝整体数据量中仅占比2.91%,涉嫌虚假点评的账号数量在整体用户中的占比更是微乎其微,马蜂窝已对这部分账号进行清理。自媒体文章所述的马蜂窝用户数量,与事实和第三方机构数据都严重不符。自媒体将不法商家的违规行为归结于马蜂窝,与事实严重不符。针对该文中歪曲事实的言论,和已被查证的有组织攻击行为,马蜂窝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10月23日,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数据分析团队方深圳乎睿数据有限公司、自媒体作者丁某名誉侵权。

互联网技术专家指出,从其他网站或APP上抓取页面商家内容和用户点评数据非常简单,很多爬虫程序就可以做到,而抓取数据的目的是为了制造流量很大的假象,用以忽悠用户、商家,以及投资人,但背后的法律关系却比较复杂。

法律圆桌

问题1

抓取评论是否侵权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目前法律只对网上的个人信息有一些规定,但对于个人在网上发布的包括点评、评价、网贴等的权属,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到底属于谁。但在现实中,这些信息对于网站平台来说,可能是很宝贵的资源。这些信息的权属应该归于发表者还是网络平台,可以怎么利用,收益如何分配,都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在线旅游类平台上,用户对于旅游景点线路,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评价的信息介绍越多越丰富,平台就越有吸引力、越有竞争力,可以说就是它的重要资产。所以,如果有某家在线旅游平台未经允许,擅自抓取其他平台上用户所发布的信息,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的观点略有差异。他表示,大多数网站在和用户的协议中都有关于版权的声明:一是明确本平台产生的内容,其他主体不得非法获取;二是用户在平台发布的自创内容,版权归本平台所有。但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声明中的第二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因为评价的帖子是用户的作品,版权当然应该归属用户,目前的司法实践也支持这一点。

不过朱巍同时也表示,如果某个平台非法抓取其他网站内容,对于以UGC(用户原创内容)为核心竞争力的网站而言是非常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侵权者不劳而获地通过爬虫剽窃内容,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爬虫抓取,造成公众认知的混同,侵害了被抓取者的市场信赖度;三是抓取行为降低了被侵权人的市场份额,稀释了用户黏连度。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问题2

抓取评论是否涉嫌误导消费者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显然,如果某家平台抄袭了其他网站平台的评论,属于以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消法》和《电子商务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也持类似的观点。但他同时指出,具体还要看抄袭的主体是谁,如果是平台网站本身抓取或者抄袭,则该平台网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平台上的商家所为,则平台网站本身还可以根据“避风港原则”享有一定的免责权利,即被抄袭的权利人向平台网站告知抄袭的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平台网站及时删除的话,则可以不必承担责任。所以要判定平台是否需要担责,还要看侵权主体是谁,以及平台有没有尽到应尽的商家管理、平台治理、信息审查等方面的义务。

问题3

自媒体文章是否侵犯名誉权

朱巍认为,法人也有名誉权,但法人单位在维护名誉权时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主张因侵权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具体到本次事件中,马蜂窝已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深圳乎睿数据有限公司、自媒体作者丁某诉上法庭,这是因为刊发文章的是自媒体,并非马蜂窝这类在线旅游平台的竞争对手,无法以不正当竞争起诉,只能以名誉侵权起诉。

邱宝昌则表示,消费者有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评价权即是监督权的延伸。《电子商务法》首度对消费者的评价权进行了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私人的微信公号上发表文章,对商品或服务乃至经营者进行评价、批评,也是合法的。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基于自身感受和体验所作出的,即使略显过激,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这一权利并不是无限的,也有其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是否存在侮辱和诽谤行为。消费者的评价要客观,主观诋毁就会涉及侵权问题。如果消费者以侮辱和诽谤的方式攻击经营者,甚至通过恶意差评来威胁和敲诈经营者,则经营者也可以维护自身权利,如以名誉侵权为由进行诉讼。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欧阳倩倩 记者 任震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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