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10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人士对《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解读。据悉,《通知》要求,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三方面着手,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不出现监管风险。 证照分离释放市场活力 9月27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实际上,早在2015年年底,国务院就已批复同意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11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效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受到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上海浦东新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后的2016年和2017年,纳税主体分别增加了4.9万户和5.9万户,分别较2015年增长了9%和29%。 2017年9月,国务院部署在更大范围试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后,办了证、缴了税的活跃企业持续增长,改革的辐射带动效应逐渐显现。截至9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1.06亿户,前9个月新设市场主体1561.6万户,同比增长10.4%,日均新设市场主体5.72万户,日均新设企业1.84万户。 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了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重点地区经验交流会,组织上海、山东、山西、广东、福建等地对试点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发现各地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效果良好。同时也发现,有些事项尚未试点成熟不宜全国推开、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归集共享有待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与“多证合一”改革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前期试点和评估工作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编办、司法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政策文件。经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27日正式发布。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登记注册局负责人表示,“实践证明,‘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在服务创新创业、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成效显著。” “证照分离”突出宽进严管 “如果说,各地改革试点方案是基础版,全国推开‘证照分离’的改革方案就是升级版。”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为更好的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尽快使改革惠及更多地区、更多企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上海等地的改革方式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改革事项进行了逐一评估,形成了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下发的《通知》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必须坚持的3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二是要“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三是“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 在改革方式上,《通知》明确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这4种方式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以“优化准入服务”覆盖了上海等地试点的“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和“强化准入监管”这两种改革方式,以突出对“准入”环节的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 在改革事项上,第一批全国推开改革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是在上海等地已经开展试点的163项中选取的。根据《通知》,纳入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审批的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两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改为备案的有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市场主体报送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行告知承诺的有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的有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0余项,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突出问题,精简审批材料,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在改革范围上,要实现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的全覆盖。《通知》明确,要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推动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下一步,在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摸清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事项底数,率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形成全覆盖、全流程的许可事项清单。 三措施保证改革不出监管风险 “证照分离”了,会不会导致监管放松,出现监管风险? 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是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通知》精神,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监管环节后移,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推动综合监管、公正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重点重申了“四个谁”的监管原则,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构建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以及建立多元共治格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二是要突出信息归集共享。信息归集共享是实现证照分离、协同监管的基础支持手段。《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完善全国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的归集共享、业务协同。同时,要求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于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有关事项信息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三是要落实好保障措施。《通知》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改革,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第一批106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上述管理措施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注册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在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全覆盖的同时,对于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及时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