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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委会举办第十届“挑战消费潜规则”揭示“十大农村消费潜规则”
 
2018-11-22 08:46:04   杭州网

六、下乡推销净水器,哄骗村民花样多

解读:在一些乡镇出现了流动销售净水器的商贩,有些商贩甚至打着“环保局”、“自来水公司”的名号,以“上课”、送礼品等方式聚集村民,通过所谓的“净水”实验,夸大宣传,误导村民认为家中的自来水有问题,达到销售净水设备的目的。这些推销人员往往是走街串巷的流动商贩,没有固定营业场所,无法提供售后服务,销售的商品甚至是“三无”商品。

参考案例:消费者杨先生居住的村来了三名推销净水器的人,第一天早上去的人每人送一个塑料的脸盆,然后告诉村民这里的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演示他们的设备能把污水净化成清水。第二天去交500元可以享受抵扣800元的净水设备还另外赠送一包洗衣粉,交1000元可以包安装,当时村里很多人都安装了,结果用了1年之后里面的滤芯要换,要交360元的费用,消费者杨先生认为此举采取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伤害了农村消费者。

点评:这些流动销售净水器的商贩打着“环保局”、“自来水公司”的名号欺骗消费者,并通过所谓的“净水”实验,进行虚假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夸大净水器的服务性能,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贩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省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流动摊贩,尽量在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商家进行消费。   

七、售后服务不履行,下乡产品难维修

解读:随着农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村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更加关注。但农村售后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却大打折扣,有些商家甚至拒绝向偏远地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严重损害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村民钟先生反映,自己与同村十几户村民到某装饰材料销售部购买了吊顶石膏板,总额约20万。但装修一个多月后,出现石膏掉落、变形的情况,钟先生等村民要求商家维修,但是商家拒绝,无奈之下钟先生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经工商所现场调解,商家同意承担所有售后维修维护工作。

点评:本案中,消费者装修一个多月,就出现石膏掉落、变形的情况,而且同村十几户都出现一样的问题,可以合理推定石膏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石膏经营者认为所售石膏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应承担“石膏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如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八、消费价格不透明,变价宰人没商量

解读:农村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加上随行就市、讨价还价的消费习惯,一些经营者就不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随口要价、随意变价,甚至漫天要价。

参考案例:消费者反映,在2018年过年期间,在村里和朋友出去吃饭,按菜单点菜。结账时,老板却告知现在是过年期间,价格翻倍,但餐厅和菜单里没有任何说明,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价格权益

点评:本案中,餐厅和消费者之间已基于菜单标价达成了餐饮服务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餐厅老板应充分尊重契约精神,按照双方既有约定履行义务,但其在消费者结账时,却提出加价要求,这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单方变更,消费者有权拒绝并直接按照菜单价格付款。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的重要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餐厅老板如果确实需要涨价,应事先明码标出,履行告知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九、上门检查假服务,威逼利诱强收费

解读:由于农村居民家中很多都是老人、妇女留守,防范意识相对薄弱,不法分子会“乘虚而入”。这些不法分子打着“煤气公司”等旗号,上门后夸大所谓的“安全隐患”,以此骗取100-200元的换瓶费用。

参考案例:近日,农村的老张家来了两个自称是煤气罐公司排查安全隐患的工作人员,两人进老张家检查后,告诉老张说家里的煤气罐存在着安全隐患,有随时漏气爆炸的危险,并建议老张换购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气瓶和相关的维保服务。接着告诉老张说,今天有优惠活动,100块押金享受500元的上门服务。如果不换购,就会把现在存在隐患的煤气罐拖走。由于儿子在外打工,老张和妻子两个人在农村老家,确实担心煤气罐的安全隐患,所以交出100块钱,等待煤气公司到时送符合规定的钢瓶过来。第二天,老张和邻居闲聊的时候提起这件事情,才知道大家都上当受骗了。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煤气罐公司工作人员以夸大煤气罐安全隐患的方式误导老人,致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付款加装了“有保障”的钢瓶,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煤气管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十、电视购物迷人眼,老年村民频中招

解读:年轻人多在外打工,电视成为村里老人、妇女在家中打发时间的主要工具,电视购物逐步进入村民的生活。特别是老年人因辨识力、判断力下降,接触的商品信息少,购物渠道单一,加上电视购物频道主持人渲染夸大,宣传的商品“价格便宜、功能强大”,很有诱惑力,不少老年村民频频中招。

参考案例:

案例一:某村民消费者范女士在电视购物节目中订购了一套价值480元的“婷美”瘦身内衣。据该电视购物广告宣称,穿上瘦身内衣后,往里面塞一个鸡蛋也没有被束缚的感觉,弹性极好。范女士使用之后才发现,该内衣的效果没有广告所说得那么好,不但没有什么弹性,而且做工粗糙,标识也不清楚。范女士与这家北京的电视购物公司联系,对方却以产品已使用为由拒绝退换。

案例二:某村民王先生和老伴平日里习惯关注电视购物节目,不久前就因购物节目被骗两次。第一次,王先生的老伴看了一档电视购物有奖竞猜节目,宣称猜中谜语奖价值3000元的奖品,老人随后按节目显示的电话拨打过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不但没有领取到任何奖品,还被扣除了200元话费。第二次,王先生看到电视购物节目推销一款数码摄像机,售价258元,觉得便宜就购买了一台,买回来才发现录不了视频,询问本地的商家后才得知买到的是一个数码玩具,价值才几十元。

点评: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销售商品,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两个案例中涉及责任主体包括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电视购物节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案例中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品经营者求偿,商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要求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电视购物节目如不能如实提供,消费者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电视购物节目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直接要求电视购物节目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广东省消委会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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