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颁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从“总则”“申请和受理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准备 ”“举行听证”“附则”六大方面,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记者注意到,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