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廖某3月26日在网上预订了两张由开江发往成都的客车票,票款合计220元,开车时间为3月29日7时50分。出发当日7时30分左右,廖某在车站自助取票机上取票后,并经检票口进入候车点。7点40分左右,当廖某一行进入乘车区时,一名工作人员才告知该班次取消,原因是“车辆维护”。 廖某认为客车班次取消,不及时通知乘客,延误了自己的行程,要求车站给个说法。车站工作人员回答:“退你票钱就是了,不收手续费”。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执。4月1日,廖某向开江县消委会。经调查,廖某投诉属实,因其到成都有事需要办理,加之自己孩子突然生病,内心焦急,想尽快赶往成都,当天又是周末,开往成都的火车车票已售完,于是联系了私家车,花去费用500元。 调查车站时,车站出具了取消该班次情况说明,并指派该班次车主谢某接受调处。该班次客车因故障需要检修,在3月28日已向该站报停,对已购车票的六位乘客进行了解释和安排,其中1人退票3人改签。 “运行客车报停,班次取消,在车站备了案的,按照惯例,车站退票退钱,不收手续费,两位乘客不愿意接受退票退钱的处理方式,也不能强制乘客退票,我们也没得办法。”谢某说。 调查中发现车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造成乘客投诉的主要原因。依据《四川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消费者运抵目的地。因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按原价退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解决方式。非因不可抗力使约定无法履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消委会认为:车主在车辆报停维修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乘客,只是一味强调“按原价退票,不收手续费”,没有采取其他的有效方式解决乘客的需求,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乘客要求车站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得当,有法定依据,消委会予以支持。 经开江县消委会调解, 4月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退票退款;2、由该班次车主谢某补偿廖某经济损失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