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 尹训银)2018年10月22日,《中国消费网》曾以《34万买“林肯”竟补过漆 律师:商家涉嫌欺诈应赔偿》为题,报道了山东省济南市王女士购买的新林肯车曾被补过漆一事,因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最后将山东嘉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骋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一起起诉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26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21元也由原告王女士承担。据悉,原告目前已提起上诉。 2018年9月28日,王女士支付购车款34万元购买第一被告山东嘉骋汽车公司车辆一辆,后在洗车过程中发现该车整体右后门颜色与其他漆面颜色存在色差,第一被告承认整备过。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属于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要求判令解除与其的购车合同。两被告退还购车款34万元,并三倍赔偿102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挂牌费等42163元。第一被告山东嘉骋汽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不存在欺诈故意,更未实施欺诈行为,原告所诉的漆面色差属于很轻微的质量瑕疵,不应三倍赔偿,不同意解除合同。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答辩称,他们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不适合当被告,要求驳回诉求。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原告与第一被告建立汽车买卖关系,原告支付34万元车款,第一被告向原告交付轿车一辆,后来原告发现车右后门车漆颜色存在色差,向第一被告反映,第一被告经核实认可该车进行了整备。原告认为被告卖车属于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三倍赔偿;第一被告认为该车车门有色差客观存在,但属于轻微瑕疵,而且卖车过程中没有欺诈故意,也没有具体的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山东嘉骋汽车公司之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因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合同的无法实现,而本案中,原告目前状态不能显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是后来发现的门漆色差;原告主张被告以次充好,行为欺诈,但原告目前举证的情况以及本院查明的该车的流转过程不能确定第一被告在卖车过程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第一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非完美无缺,存有瑕疵;但原告该案是以主张欺诈成立为由三倍赔偿,原告理由不充足,对其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21元,由原告负担。目前,原告已经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