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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并非注销,公司理应“有所作为”
 
2019-05-08 08:30:38   杭州网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便发生解散,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但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的终止。在依法清算并注销之前,公司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在公司被吊销的情况下。而且,“吊销”与“注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周某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股东,2018年底,该投资公司因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公司便无法继续经营,于是,周某在和其他股东商量之后私下将公司资产予以处理,但并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事实上,该投资公司在被吊销之前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无需破产,不过,因未能及时清理公司的历史遗留债务,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损害,2019年3月,周某及其他股东一同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虽然公司可在出现法定事由比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进行解散,但公司解散并不能当然地终止法人的主体资格。从本质上讲,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强制剥夺,但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不过被予以适当限制;而注销则是法定的公司终止方式,需要经过清算等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被吊销之后如未及时进行清算、注销,股东等清算义务人需对因而产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而言,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行动,以防范风险: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吊销执照的行为违法或错误,公司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恢复营业执照,从而继续经营;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吊销执照的行为合法,公司只能依法进行清算,将公司予以注销。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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