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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风险全部转嫁给购房者,购房合同如此“严以律人宽以待己”
 
2019-06-06 08:57:31   杭州网

东原印未来17页购房补充合同设置诸多霸王条款,将风险全部转嫁给购房者

监管部门称,购房者遇到相关问题可去楼盘所在街道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

钱江晚报(记者 楼肖桑 李毅恒 孙晨)

今年1月,钱报记者采写了《为减配,房企强迫业主签霸王条款》的报道,揭露了房企为规避自身精装修减配责任,通过补充合同设置霸王条款的现象。之后,监管部门对报道中的相关房企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修改合同文本。

但是,这样的霸王合同屡禁不止。近日,郑女士在12345市长热线投诉,对东原印未来的购房补充合同提出质疑,要求相关部门核查并公示。这份长达17页共22条的补充协议,设置了种种霸王条款,几乎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把风险全转嫁给了购房者。

只放大购房者的义务和责任

却不对开发商的行为作出约束

东原印未来业主向记者展示的这份补充合同,显然是开发商“精心”准备的,总共17页22条,针对原有的购房合同,事无巨细一一作了补充,试图在补充合同中完全规避自己的责任,将风险全都转嫁给购房者。

如第二十条第四款中写道:“出卖人所修建的示范单位仅作风格展示和参考之用,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不属于合同内容,不作为交付标准,买受人承诺不基于示范单位向出卖人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开发商试图规避精装样板房与交付时精装货不对板的维权风险。

第九条第三款提到:“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根据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保修责任。检测及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翁博甫律师表示,虽然这段时间不视为逾期交付,但需要赔偿购房者房屋空置的损失,这却没有写进合同中。

记者在第十六条第五款中发现,类似的情况,业主却需要支付空置期的损失。“该房屋在合同解除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应当参照政府指导租赁价格或该房屋所在地段同等房屋的租赁价格,向出卖人支付自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有权在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仔细看下来,这份补充合同中通篇都是如此表述:比如“如发生……等情况,出卖人对此不保证”,“如发生……等情况,均由买受人承担”,而没有写“如果发生……出卖人需要怎样”,只见购房者的义务和责任,却没有对开发商做出任何约束。如此条款,业主完全处在弱势一方。翁博甫告诉记者,这显然是一份“严以律人”但“宽以待己”的合同。

霸王合同屡禁不止

源于不少房企对质量没信心

今年以来,记者发现不少业主维权都是针对“霸王补充合同”。越来越多的房企开始在购房合同外,和购房者签订一份补充合同,设置了种种“陷阱”,规避开发商本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权利。

霸王合同为何屡禁不止?一房企内部人士坦言:“归根结底,还是部分开发商对精装修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感到担忧。出现这些霸王条款,是怕以后业主维权,所以试图通过补充合同将所有责任规避。其实这是开发商没有底气的表现,越是对质量没信心,这种霸王条款就越多。”

另一方面,开发商之所以敢这么做,也是因为楼市行情较为火爆,他们不担心房子卖不出去。

在实际的操作中,购房者如果不愿意签补充合同,开发商就不把房子卖给他们,因此不少购房者明明看出了补充合同中的问题,也只能忍气吞声签下这样的“不平等条约”。

监管部门已处理不少霸王合同

业主可去市场监管所投诉

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翁博甫表示:“补充协议里房企预先拟定的条款,如果有免除房企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的,房企有明确说明的义务。如果有免除房企主要义务,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这一类的都应属无效条款。如果对条款存在争议,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房企的解释。”

也就是说,开发商提出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其实是无效的。翁博甫表示:“补充协议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且房企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因此购房者往往也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只能先签了合同等到事后维权。”

一位业内人称:“这种补充协议基本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私下签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出现问题,购房者理应可以维权。”

钱报记者从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此类投诉不少,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也已经处理了不少霸王合同。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购房者发现购房补充协议存在问题,可以选择不签字,“先去相关部门投诉,然后再买房也来得及。”

该负责人表示,购房者可以带着补充协议去该楼盘所在街道的市场监管所,就具体问题进行投诉。如果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中确实存在霸王条款,监管部门将责令开发商删除或者修改原有的条款,重新拟定新的合同。

所以,购房者为买房被逼签署此类霸王合同后,切莫忍气吞声,要坚决地维权,去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楼肖桑 李毅恒 孙晨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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