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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贬损、老铁卖次品均违法 第三方消费测评要有规矩
 
2019-06-10 09:29:5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秦鹏博 记者 任震宇)网络经济时代,很多消费者在购物、娱乐之前,会选择在网上搜索大众对于该商品的点评。蓝莓评测、小强实验室、Zealer中国、电影最TOP等知名测评机构脱颖而出,成为了网络经济的风向标,测评领域涵盖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娱各方面,时刻左右着普通消费者的选择。测评机构恶意贬低影视作品,版权方如何维权?测评机构侵害受测公司名誉,能否要求赔偿损失?测评加销售模式中,消费者如何避免“老铁卖货”式陷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3个典型案例,向大众揭示遭遇测评机构恶意贬损引发的纠纷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一

影评人恶意贬损

版权方索赔维权

知名影评人小北在其影视测评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称,某热映影片全篇抄袭国外电影。该影片版权方小南公司将小北诉至法院,认为小北的影评文章利用贬损性的语言评价影片,侵犯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小北删除涉诉测评文章,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小北抗辩称,涉案文章属于文艺评论,“抄袭”“全片抄袭”属于批评意见,是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体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北发表失实言论,认定影片全片抄袭,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小南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北的行为侵犯了4位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判决小北删除文章、赔礼道歉,赔偿合理支出6.5万元。

法官提醒

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遵守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限制,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近年来,测评公司出具的数据或发表的观点,受到被测评人的质疑,由此引发的纠纷受到社会关注。如2014年知名科技测评公司Zealer中国曾因测评数据问题,与受测产品研发公司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在优酷视频中对峙激辩;2017年蓝莓评测发布文章称多家星级酒店床品未经处理重复使用,北京市卫生和计生监督所检查辖区酒店后,并未发现有未更换床品情况发生。消费品测评行业的蓬勃发展,与受测公司展开激烈碰撞,受测公司对于自身名誉权的保护,势必要求测评机构独立、公正,在法律限度内发表测评意见。

典型案例二

受测公司名誉受损

被告赔偿合理开支

测评机构小东公司针对小西网络公司旗下一款在线教育软件进行测评,在测评文章中,小东公司声称小西公司开发的软件发布色情等不良信息毒害网络用户,扰乱市场环境。小西公司认为测评机构所发布的测评文章被网站和自媒体平台转载,给小西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小西公司将小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小东公司抗辩称,测评文章是对事实的如实反映,无主观故意,测评内容有相应事实来源和出处,非恶意编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测评机构意见表达并非以事实前提为基础,而且超出了“就事论事”的原则,“由事及人”地进行不当归因,转向了对小西公司进行人格攻击,构成对小西公司的侮辱诋毁。法院对于小西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额为12万元,并酌情支持小西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近年来,测评机构由于发布较为激进的测评结果,多次与受测公司在互联网上掀起“口水战”。2019年初蓝莓评测指责多地全家便利店售卖过期食品,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并未发现超市出售过期食品。2017年优恪评测发布测评文章称,知名品牌“老干妈”辣椒酱矿物油超标,后专家指出优恪评测检测标准为自己随意拟定,并无科学依据,误导消费者。每当测评机构给予受测公司产品差评,都会在消费者中引起轩然大波。虽然上述受测公司均发表声明称将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然而并未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了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用也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财产损失或者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案例三

遭遇“老铁卖货”

消费者获加倍赔

小左花费700元在某生活社区类网站购买了3包零食,到货后发现商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小左以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将该网站起诉至法院,要求网站返还货款、10倍赔偿,并予以赔礼道歉。网站抗辩称,该商品进货渠道合法,虽然缺乏中文标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判令网站应退还小左货款700元,并予以10倍赔偿7000元。

法官提醒

互联网创新趋势下,测评机构开始积极尝试流量变现,例如,“抖音”短视频催生的“抖商”、“小红书”明星达人分享测评好物后,常常会贴上自己的网络店铺地址。“老铁卖货”模式,是测评者将测评结果转化为网络软文来推广自己的商品。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各类形式商业广告。测评加销售模式中,测评具备了网络广告的性质,受《广告法》等法律规范约束,第三方消费测评者应遵守法律规定,规范测评、销售行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任震宇 秦鹏博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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